操纵证券市场罪与诈骗罪如何区分?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其中一种是滥用优势,通过对相关的信息进行积极的“虚构”或者消极的“隐瞒”,无疑会给其他投资者带来经济损失。这种类似欺诈行为是诈骗罪还是操纵证券市场呢?这种行为主体一般是以团队运作,有投资管理公司、有管理咨询公司,有讲师团队,操盘团队和业务团队,有直播间。
这两者还是有区别的,应当着重审查,它决定了刑期和罚金数额,完全不同量级罪名。实践中很多案件也存在“到底是定诈骗罪还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这样定性争议。诈骗罪是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使本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从而取得被害人财物;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则是通过信息优势,虚构隐瞒,从而非法控制市场。
比如有些案件,行为人利用持仓、资金及掌握被害人交易信息等优势操控货品市场价格走势,从而非法控制市场获利,这种行为虽然给投资者带来损失,但是这种损失是间接的,行为人获利数额也并不等同于某个投资者的经济损失数额,这种行为无疑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但并不构成诈骗罪。
而有些案件,行为人虚构投资前景,制造高额收益假象,诱骗被害人开户、高位入金,再通过操盘手配合使受害人低位持有,从而攫取差价,受害人巨额亏损;甚至有的案件,行为人直接斥巨资搭建虚假交易平台,组建诈骗团伙,那这些行为无疑就构成诈骗罪了。
在这给大家提供四个定性为诈骗的案件案号,供大家参考。
案例一:(2018)浙刑终328号
案例二:(2019)浙刑终206号
案例三:(2018)浙02刑初11号
案例四:(2018)豫12刑终287号
这四个定性为诈骗罪有的准确,也有的基于辩护策略失当造成,引以为戒。
刑事风险提示
内幕交易信息对金融市场秩序的平稳发展和运行具有负面影响,因此在身缠监管方面也语法严格,公安部对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中介机构财务造假、虚假证明等犯罪打击也是毫不姑息、一查到底、零容忍从严打击。从刑事风险主体来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主要针对上市公司、高管以及投资机构,对于欺诈发行、违规披露行为,除了上市公司外,新过程行政监管主体,都应当提高执业风险意识,避免法律风险发生。对于证券违规违法行为,属于行刑衔接案件,更应当将刑事合规和风险防范前置,一旦发生证券危机,应当从证券危机应对和听证,行政复议和诉讼阶段,由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