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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两名股东在网上投诉股市暴跌,一家股份公司起诉要求道歉并赔偿损失”的消息引起了投资者的关注。

据介绍,该案原告为上市公司,被告包括陆某、冯某等人,其所属信息公司经营知名金融证券门户网站。

金融界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查询发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2民终9097号民事判决书与报道内容基本一致。

案件信息显示,上诉人(原审原告)为中科云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云网络)。

上诉人(原诉被告)包括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吴越、冯某、陆某。

披露的案件信息显示,随着中科云网股价持续下跌,卢、冯等网友在中科云网股票吧发表言论,表达对原告公司股价的不满。原告认为,谢、卢、冯在股票吧里发表的“明天跌停,谁也逃不掉”、“坏消息来了,准备开始跳水”等言论,属于捏造诽谤事实。原告。他侮辱公司实际管理人、法定代表人,炒作原告公司股价。信息公司作为证券交易所的主导者,也必须对未履行合理监管职责承担责任。

上市公司随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鉴于“中国科学云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裁定对中国科学云网络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受理。

后,中科云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时,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法院指出,本案中科云网络主张侵犯名誉权,因此必须证明三名上诉人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了其名誉权,且侵权人为中科云网络公司。

中科云网络公司规模缩小与第三上诉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与社会评价下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谢某并非涉案账户“热点财经信息”的实际使用人,中科云网络公司并未要求谢某承担本案侵权责任。上诉请求。不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冯、陆的言论是否侵犯中科云网名誉权,冯、陆因股价波动对中科云网做出了主观、情绪化的评论。中科云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必须保持一定程度的宽容,且涉案冯某、陆某的追随者和关注者数量均较少,且中科云网络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冯某涉案人员和卢某的言论引起了社会评价。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冯某、吕某在本案中承担伤害责任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对于东方财富信息公司是否应承担本案损害赔偿责任,东方财富信息公司在其网站上提醒用户使用文明用语,提供了相关账户注册信息,删除了案件中的评论,并对相关账户进行了封禁。等,原审法院据此认定东方财富信息公司履行了相关网络服务义务,对本案损害不承担连带责任,正确,予以维持。

在第二次听证会上,中科云网公司指出,部分有关此事的评论尚未得到处理,东方财富信息公司书面表示,已从受影响的账户中删除了所有与中科云网公司相关的帖子。以防万一。

综上,中客云网的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向上诉人中科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收取二级交易费用300元。

金融界以投资者身份致电中科云网

消息传出后,中科云网股吧遭到“网友泛​​滥”,受到多人谴责。

目前,中科云网股价小幅上涨,并未因本次事件出现明显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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