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行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股份代持等情形的,应当在提交申请前依法解除,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形成原因、演变情况、解除过程、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
【核查程序】
查阅了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查阅了发行人股东名册;查阅了发行人股东出具的调查表,并对发行人股东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股东签署的《承诺函》确认了发行人股东合法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亦不存在权益纠纷。二、发行人在提交申报材料时应当出具专项承诺,说明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以下情形,并将该承诺对外披露:(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三)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核查程序】
查阅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名册;查阅了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及非自然人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查阅了发行人股东签署的调查文件及进行的访谈;查阅了发行人全体股东出具的承诺函;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1)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3)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三、发行人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新股东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新增股东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上述新增股东应当承诺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核查程序】
查阅了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核实发行人 2019 年 12 月增资的具体情形以及发行人申报前 12 个月新增股东;查阅了发行人申报前 12 个月新增股东的投资协议及投资入股凭证,核实新增股东作价情况;查阅了发行人申报前 12 个月新增股东吴巽投资及过佳博签署的调查表、承诺并对其进行了访谈,核实吴巽投资及过佳博增资的作价依据,是否存在代持、对赌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情况;查阅了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调查表,核实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吴巽投资、过佳博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核查了吴巽投资的工商档案资料,并对其最终出资情况进行了网络核查,核实吴巽投资的基本情况、最终出资情况,及吴巽投资是否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存在相互持股或相互任职情况;查阅了十月投资及过佳博出具的承诺函,核实其关于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安排。四、发行人的自然人股东入股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的,中介机构应当核查该股东基本情况、入股背景等信息,说明是否存在本指引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发行人应当说明该自然人股东基本情况。
【核查过程】
查阅了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查阅了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件、投资协议及缴纳出资凭证;查阅了自然人股东签署的调查表、承诺函,并对其进行访谈。五、发行人股东的股权架构为两层以上且为无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的,如该股东入股交易价格明显异常,中介机构应当对该股东层层穿透核查到最终持有人,说明是否存在本指引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最终持有人为自然人的,发行人应当说明自然人基本情况。
【核查过程】
查阅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及股东名册;查阅非自然人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入股投资协议及缴纳出资凭证,其签署的调查表、承诺函并对其进行访谈;查阅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银行流水;对于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进行了穿透核查。六、私募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发行人应当披露金融产品纳入监管情况。
【核查过程】
查阅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股东名册;查阅了发行人现有非自然人股东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书,并检索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