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就要考试了,刑诉法多拿一分是一分
#法考#
知识点一: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检察院确定。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二)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考生疑惑:为什么是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而不是法院?
答疑:在我国,检察院是唯一的公诉机关,负责审查起诉工作,确定“被告人”是检察院的职责所在。如果是单位犯罪案件,那么就得检察院(另行)确定适格的诉讼代表人代表被告单位出庭。
知识点二: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考生疑惑:为什么?
答疑:既然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刑事责任不能确定,那么相应的民事责任就无从谈起,因为无法确定其应当承担何种、多少的民事责任。
知识点三: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简称“两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赔范围,但调解、和解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限制。即便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除非调解结案,如果调解不成,法院作出判决,“两金”仍不在赔偿范围内。
考生疑惑:为什么两金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赔范围?
答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跟普通的民事诉讼有着本质的不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里刑事诉讼是主要程序,通过刑事诉讼,法院已经对被告人进行了定罪量刑,被告人已经丧失了人身自由、生命、政治权利等。通过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从而实现对被害人进行救济、抚慰的目的。如果又让被告人承担两金的赔偿,本质上就是对被告人重复处罚了。另外,如果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而被判无期徒刑、死刑,就算让其赔偿被害人两金,这对被害人来说也是一纸空文,无法实现。不仅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也严重损害国家公信力。
知识点四: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被调查人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调查人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检察院。
考生疑惑:违法取得的财物和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有何区别?
答疑:程度有所区别。违法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而犯罪则是程度较重的违法。一旦被调查人涉嫌犯罪了,那么相应的财物就需要随案移送检察院,作为证据使用。
知识点五: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不得少于2人。勘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
考生疑惑:应当邀请总是记成可以邀请,有没有什么记忆窍门?
答疑:可以用“当见证人”进行记忆,“当”的意思是“作为”+“应当”,一语双关。
知识点六: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
考生疑惑:为什么不是作出之日起生效,也不是送达之日起生效?
答疑:检察院既然制作了不起诉决定书,那么是不是就得让别人知道不起诉决定书的内容?所以不起诉决定书需要公开宣布,也就是“广而告之”,这是其一;“不起诉”意味着原来的犯罪嫌疑人现在摘掉了这顶帽子,将不起诉决定书公开宣布是对其名誉的一种恢复,这是其二。
不是送达之日起生效的原因是送达之日晚于不起诉决定书公开宣布之日。如果是送达之日起才生效,那么不起诉决定书在途这几天岂不是还得对被不起诉人采取相应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这是不是明显不合规、不合理。
如果光制作了不起诉决定书,不公开宣布、也不送达,都不让别人知晓,是不是也不对?所以,公开宣布之日才是生效之日。
知识点七:被告人是否参加庭前会议由法院决定,这并非被告人的权利。
考生疑惑:为什么?
答疑:庭前会议的功能是使法官在正式的第一审程序开始前,能对控辩双方的证据材料及案件的程序性事项有一个预判,能为后续第一审程序做好准备,以提高诉讼质量和效率。由于庭前会议只处理程序性事项,不能调查事实和证据,不会对被告人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被告人处于非必须参加的地位。
知识点八:侦查机关讯问同案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进行,公诉人在庭审时讯问同案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但法院在审理时讯问同案被告人不受此限制。
考生疑惑:为什么法院不受此限制?
答疑:法院处于居中裁判的地位,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并不需要分别进行讯问。侦查机关和公诉人处于”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地位,其目的就是为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为了避免串供,所以讯问时得分别进行。
知识点九: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当的,可以告知检察院。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在法庭审理结束前提出。
考生疑惑:法庭审理结束前和法庭辩论终结前一样吗?
答疑:不一样,法庭审理是大概念,法庭辩论是小概念,法庭辩论是法庭审理的一个环节。法庭审判程序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这几个阶段。
知识点十:检察院认为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在庭审后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法院认为正确的,应当采纳。
考生疑惑:为什么检察院不能当庭提?
答疑:法院可是法官们的地盘,打人还不打脸呢,检察院如果能当庭提,法官们岂不是很没面子,下不来台啊。这是常识性的大白话的理解。主要注意的是出庭的公诉人是要“以检察院名义”提纠正意见,而不是出庭的公诉人当场以自己的名义提,因此只能是庭审后,才能以检察院名义提纠正意见,当场提不了,没这个条件。
知识点十一:裁定准许撤诉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应当立即解除。
考生疑惑:为什么限于裁定准许撤诉的自诉案件,调解、和解不行吗?
答疑:自诉人已经提起自诉了,这个时候自诉案件的当事人们再怎么调解、和解,也不会把自诉案件搞没了。只有自诉人撤诉了,自诉案件才会没,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才应当立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