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越能源股民胜诉,要注意诉讼时效!

海越能源于2022年11月1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2)58 号]。

日之间买入,并且在2021年4月29日收盘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二,2022年11月17日—2023年4月28日之间买入,并且在2023年4月28日收盘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请查询 “权维股讯” 登记维权。目前股民诉ST海越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ST海越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符合条件的股民可积极维权。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在财务上施行全集团一体化、垂直化、三层式控制及管理;在资金上施行现金流一体化管理,资金由海航集团统一调拨。 涉案期间海南承睦、海南禧越、海南科赛是海越能源的关联人。海越能源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截至 2021 年 12 月 21 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一、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二、对邱国良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三、对周勇、邢喜红、王侃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海越能源股民胜诉,要注意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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