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包河区金融管理局的助力下,我院成功调解一起上市公司股权回购案件。

原告系我辖区一家新能源公司,被告系某公司的控股股东。2017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以及目标公司的其他全部股东以及本轮投资入股的全部投资人,共同签署了《投资协议书》。依此,原告通过受让股权以及增资的方式,共投入资金75000016.39元,持股比例7.87%。《投资协议书》签订的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专门就股权回购事宜进行了约定。《补充协议》明确,如目标公司在2023年9月30日前未能通过中国证监会上市(IPO)审核,被告应按照相关条款约定的价格回购原告的股权。2017年4月26日,原告支付了增资款、股权转让款。后来,依据法律和政策对于公司上市的条件性要求以及程序性规定,目标公司确定无法在2023年9月30日前通过中国证监会上市(IPO)审核。基于此,原告于2023年5月23日向被告送达了《提请履行股权回购义务告知函》,要求被告在收函后的30日内,履行股权回购义务,付清股权回购款。

我院在收到此案后,及时与包河区金融管理局进行沟通协调,并共同走访了相关企业,在区金融管理局的大力协调与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将此案调解结案。

今后,包河区法院将进一步加强与包河区金融管理局的沟通联络,强化府院联动,共同促进金融纠纷高效实质化解,保护金融消费合法权益,携手构建和谐有序的金融营商环境。

原标题:《【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包河区金融管理局携手包河区法院共助力、促调解》


【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包河区金融管理局携手包河区法院共助力、促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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