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晚间,瑞贝卡(600439.SH)公告称,公司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南证监局拟对瑞贝卡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650万元罚款,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于7月31日停牌一天,8月3日起复牌。届时,公司证券简称变更为“ST瑞贝卡”。

涉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内容显示,经查明,瑞贝卡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是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虚增货币资金,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及虚假记载。

2022年至2024年6月,瑞贝卡及其全资子公司许昌瑞贝卡发制品工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艺公司),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贝卡控股)等关联方划转资金,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2年、2023年、2024年上半年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约为11.46亿元、12.33亿元、4.57亿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40.50%、44.73%、16.72%;资金占用余额分别约为2.39亿元、3.10亿元、2.94亿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8.43%、11.24%、10.77%。

瑞贝卡未在2022年年报、2023年年报、2024年半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情况。截至2024年12月,被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2022年12月至2024年6月,瑞贝卡为隐瞒上述资金占用事实,通过虚构资金入账、资金往来不记账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导致2022年年报、2023年年报、2024年半年报分别虚增货币资金约2.29亿元、3.10亿元、2.94亿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4.35%、5.86%、5.64%。

瑞贝卡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存在重大遗漏,虚增货币资金,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是瑞贝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

2022年至2025年6月,瑞贝卡及工艺公司向瑞贝卡控股等关联方划转资金或代瑞贝卡控股偿还债务,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

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上半年发生额分别为11.46亿元、12.33亿元、11.82亿元、3.17亿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1.05%、43.60%、42.89%、12.06%。截至2025年6月,被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瑞贝卡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瑞贝卡股票将被ST,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受罚

据公告内容,瑞贝卡董事长、总经理郑文青知悉并放任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督促组织披露案涉关联交易,未审慎关注案涉虚增货币资金事项;瑞贝卡董事、财务总监朱建锐知悉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决策、实施案涉虚增货币资金事项;瑞贝卡监事、资金部门负责人陆小林具体实施案涉被占用资金划转事项及虚增货币资金事项;瑞贝卡董事、董事会秘书胡丽平未审慎关注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组织披露案涉关联交易;瑞贝卡控股股东瑞贝卡控股组织、指使实施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瑞贝卡控股董事、副总裁陆素月分管瑞贝卡控股资金工作,决策并组织实施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河南证监局拟对瑞贝卡及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罚:

对瑞贝卡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650万元罚款;

对控股股东瑞贝卡控股合计处以600万元罚款;

对董事长、总经理郑文青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350万元罚款;

对瑞贝卡控股董事局主席郑有全合计处以330万元罚款;

对瑞贝卡控股董事、副总裁陆素月合计处以280万元罚款;

对董事、财务总监朱建锐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160万元罚款;

对监事、资金部门负责人陆小林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150万元罚款;

对董事、董事会秘书胡丽平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100万元罚款。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据公告,瑞贝卡股票将于7月31日停牌1天,8月3日起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同时A股简称变为“ST瑞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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