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超华科技(002288)索赔的原因及条件分析
超华科技于2015年4月公布了《2014年年度报告》,里面存在虚假陈述。
证监会于2017年9月对超华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展开调查,并于2017年12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超华科技虚假确认废料销售收入2,770,505.13元,导致2014年年度报告利润总额虚假记载。
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惠州合正)为超华科技的全资孙公司,2014年期间,惠州合正向常州市鑫之达电子有限公司(简称:鑫之达)销售覆铜板边料。惠州合正在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情况下,虚假确认了对鑫之达废料销售收入2,770,505.13元,导致超华科技2014年度利润总额、合并净利润均虚增2,770,505.13元。
因超华科技公布的《2014年度报告》存在虚假陈述,按照法律规定,针对超华科技虚增收入、虚增利润、虚假记载的“虚假陈述”,凡是在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9月4日期间买入超华科技并且在2017年9月5日及以后卖出或者持续持有而产生亏损的投资者,均可以去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超华科技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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