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重工,600169)在2025年11月1日发布了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内容显示,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八百万元罚款;对张志德、韩珍堂、陶家晋等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罚款50万到200万元不等的金额。
经查,在2012 年,太原重工与黑龙江瑞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建设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拉弹泡 300MW 风电工程项目,约定太原重工向拉弹泡项目销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总承包拉弹泡项目风电场工程,并提供项目建设资金。太原重工通过提前确认拉弹泡项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收入、结转成本且少计相关收入和成本,多计拉弹泡项目自采塔筒收入、少计和跨期结转自采塔筒成本,虚增除自采塔筒外其他风电场工程业务收入、成本,少 计融资租赁财务费用的方式,导致太原重工 2014 年至2018 年、2020 年和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依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最新司法解释,太原重工(600169)的索赔条件初步判断为:在2015年4月11日到之间买入公司股票,并且在2025年7月2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