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5 日,ST 岭南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支行(以下简称 ” 原告 “)因借款合同纠纷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分别为 ST 岭南(被告一)、尹洪卫(被告二)、岭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岭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岭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五)、上海恒润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六)、德马吉国际展览有限公司(被告七)、岭南 ( 中山 ) 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八)、岭南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九)、东莞市岭南苗木有限公司(被告十)、岭南香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十一),第三人简单汇信息科技 ( 广州 ) 有限公司。
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粤 19 民初 23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限被告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偿还金单本金 2.97 亿元;
(二)限被告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暂计至 2025 年 4 月 28 日为 948.11 万元,后续以 2.97 亿元为本金,以年利率 6.53% 为标准,从 2025 年 4 月 29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二、被告四、被告五、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分别对被告一上述第一、二判项债务分别在 6.75 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二、被告四、被告五、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三、被告六分别对被告一上述第一、二判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被告三、被告六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一追偿;
(五)原告对被告一提供质押的以下三笔应收账款[东城黄旗山南麓香遇走廊(二期)工程对应的应收账款;塘厦镇利是陂水碧道建设工程对应的被告一享有的应收账款;塘厦镇虾公岩水碧道建设工程对应的被告一享有的应收账款,上述三个应收账款最高额合计 1.24 亿元]在最高余额 1.24 亿元范围内享有第一顺位优先受偿权;前述应收账款收入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的,原告有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应收账款,并以所得的价款享有第一顺位优先受偿;
(六)原告对被告十一提供质押的寮步镇香市科技产业园(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PPP 项目工程对应的应收账款在最高余额 6.34 亿元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前述应收账款收入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的,原告有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应收账款,并以所得的价款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被告十一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一追偿;
(七)原告对被告一提供质押的以下四笔应收账款[广东银瓶湖省级湿地公园工程对应的被告一享有的应收账款;东莞市运河综合治理寒溪水常平中心区段工程(B 包)- 景观提升工程对应的被告一享有的应收账款;东城黄旗山南麓香遇走廊(二期)工程、东莞滨海湾新区东宝公园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对应的被告一享有的应收账款]在最高余额 4.67 亿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前述应收账款收入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的,原告有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应收账款,并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八)原告对被告一提供质押的石排镇滨江体育中心建设工程(东江碧道石排镇段)工程项目对应的被告一享有的应收账款在最高余额 1.41 亿元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前述应收账款收入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的,原告有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应收账款,并以所得的价款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
(九)原告对被告一提供质押的东莞市东引运河流域樟村断面综合治理工程(第二标段)污水管网完善工程 – 大朗镇工程对应的被告一享有的应收账款在最高余额 6.75 亿元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前述应收账款收入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的,原告有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应收账款,并以所得的价款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
(十)原告对被告一提供质押的以下两笔应收账款[东莞市东江下游片区水污染综合治理工程(石碣镇污水收集系统完善工程)工程款对应的被告一享有的应收账款;东莞市东江下游片区水污染综合治理工程(石龙镇污水收集系统完善工程)工程款对应的被告一享有的应收账款]在最高余额 6.75 亿元范围内享有第一顺位优先受偿权;前述应收账款收入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的,原告有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应收账款,并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十一)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153.13 万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53.63 万元,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被告十一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值得关注的是,9 月 5 日,ST 岭南发布《关于公司及原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ST 岭南及公司原控股股东、公司现任联席董事长兼总裁、法定代表人尹洪卫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62025016 号)、(编号:证监立案字 0062025017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和尹洪卫立案。
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凡是在 2024 年 1 月 3 日至 2025 年 4 月 29 日期间买入,且在 2025 年 4 月 29 日收盘时持有;或者在上市后至 2025 年 9 月 5 日期间买入,且在 2025 年 9 月 5 日收盘时持有 ST 岭南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报名参加索赔。报名请关注公号 ” “(:99)参与,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天眼查显示,ST 岭南参与招投标项目 1704 次;知识产权方面有商标信息 62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