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可以获得收益,也可能存在风险,现实中有一些股民委托其他“炒股水平比较高的人”代为炒股,并约定了出现炒股收益时如何分成,亏损时如何分担责任,这类约定是否有效?出现纠纷后,可以按哪种案由起诉维权?

在广东地区的某案例中,某股民W某与H某签署了一份《委托代理炒股合同》,约定由W某出资100万炒股,委托H某具体操作,合作期限2年,合作期间如有利润,扣除本金后双方分成(利润在1至20万的,对方可获20%,其余归委托人;利润61-100万的,对方可获50%,其余归委托人);如有亏损,则双方共担(亏损20万内的,对方赔偿20%;亏损61-100万的,对方赔偿50%,其余委托人自己承担)。双方合作两年后,经结算,对方确认应承担24.3万的亏损,并出具了《欠条》。

后双方因该亏损款的支付发生纠纷, W某诉至法院,要求H某支付炒股亏损的欠款、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险担保费等。

案件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属“合伙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炒股合同》合法有效,根据诚信原则,对方应支付炒股亏损、利息,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但由于双方没有约定保全担保费的承担问题,故不予支持保全担保费。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5日,“W某乙”代其弟W某,与H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炒股合同》,约定,由W某出资100万炒股,H某负责操作,约定内容如下:

甲方:W某

乙方:H某

一、甲方W某的名义在国*证券公司开户的资金账号为XXX。同时开设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账户(并都申请权证交易功能)。

二、甲方出资一百万元人民币(¥100万)用于炒股,并在银行办理银证三方托管业务。

三、甲方告知乙方炒股的股东账号及操作密码……

四、乙方具体负责操作买卖股票,进行炒股。

五、甲方正式授权乙方炒股的期限从公历2021年12月15日起至2023年12月14日止……

七、合作期间的利润分成(股票不必全部变现,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一个交易日开始计算每半年结算一次):

1.总资产(即计算周期结束时的总资产)扣除本金(即计算周期开始时的总资产)多出来的资产也即利润部分在1万-20万元之间(含该数),乙方的20%,其余归甲方……

4.总资产(即计算周期结束时的总资产)扣除本金(即计算周期开始时的总资产)多出来的资产也即利润部分在61万-100万元之间(含该数),乙方的50%,其余归甲方;

八、合作期满时的亏损处理(股票不必全部变现):亏损金额在20万元以内的(含该数),乙方负责赔偿20%,其余由甲方自己承担……亏损金额在61万元-100万元之间的(含该数),乙方负责赔偿50%,其余由甲方自己承担……

十一、双方如有争议,应协商解

合同签订后,W某向合同约定的证券账户转入100万元资金,并将该证券账户交由H某操作炒股。

合同到期后,W某与H某进行了结算。

2023年12月26日,H某给W某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

“本人H某,身份证号码XXX。现居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今欠到W某股票委托代理炒股亏损款合计小写人民币585799×0.4=234319.6元,大写合计人民币贰拾叁万肆仟叁佰玖拾元陆角零分。”

之后,W某将H某列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诉求H某支付炒股亏损欠款、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险担保费等。

二、裁判结果及理由

原告:W某

原告的代理人:W某乙,系原告的姐姐

被告:H某

原告W某一审诉求:

请求:

1.判令被告归还炒股亏损的欠款234319.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34319.6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6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险担保费800元。

被告H某的答辩意见:

(1)委托代理炒股合同的甲方为“W某乙”,请法庭查清主体;

(2)委托代理炒股合同系2023年1月签订的;

(3)认可欠款的数额,(但)不同意支付利息;

(4)财产保全保险担保费没有合同约定,也不应由答辩人承担。

被告H某提交的证据:

一份《委托代理炒股合同》,甲方为“W某乙”,乙方为H某,签订日期空白,其上内容除“一、甲方用胞弟W某的名义在国*证券公司开户”与上述《委托代理炒股合同》中“一、甲方W某的名义在国信证券公司开户”不一致外,其余内容均一致。

原告质证意见:

原告的代理人“W某乙”陈述,系原告W某委托其与被告H某协商签订合同,被告H某提交的合同系作废的。

庭审情况:

原、被告均确认,《欠条》中所记载的大写金额有误,欠款数额以小写金额234319.6元为准。

一审判决:

一、被告H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支付炒股亏损款234319.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实欠款项数额为基数,从2024年1月30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W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13.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0元,合计4233.4元(原告W某已预交),由原告W某负担6元,由被告H某负担4227.4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应承担的诉讼费,逾期未缴纳,本院将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4227.4元由本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退回。

一审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虽涉案《委托代理炒股合同》名为委托合同,但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可看出,涉案《委托代理炒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以投资股市盈利为目的达成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伙合同,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履行该合同产生的纠纷,应系合伙合同纠纷,本院原定案由有误,现予更正。

关于合同的甲方问题,根据双方结算时被告出具的《欠条》中所载“今欠到W某股票委托代理炒股亏损款”的内容,本院认定本案中实际履行的《委托代理炒股合同》的甲方为原告W某。原、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炒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双方对于被告H某应承担亏损款234319.6元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H某尚未支付该款,故对原告W某主张被告H某支付炒股亏损款234319.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利息,因《委托代理炒股合同》及《欠条》均未约定具体的付款时间,且原告W某亦未举证证实其在起诉之前曾要求被告H某支付炒股亏损款,故本院确定被告H某应从起诉之日即2024年1月30日起以实欠款项数额为基数按一年期LPR支付利息给原告W某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至于保险担保费,因《委托代理炒股合同》及《欠条》未明确约定保险担保费的承担问题,且该费用并非必然产生的费用,故对原告W某要求被告H某保险担保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简要分析

1.“委托炒股”的情况现实中并不罕见,本案认定的案由是“合伙合同纠纷”,也有一些案例认定属“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不管认定哪种案由,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炒股合同》或者《委托理财协议书》,一般都是合法有效的,根据诚信原则,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炒股有收益时,双方要按照约定分配利润,炒股亏损时,双方也要按照约定分担亏损。

2.在炒股亏损的情况下,委托人诉求对方承担炒股亏损款的,需要举证炒股亏损情况,或者需要举证对方存在过错。

在一些案例中,委托人并未收集这类证据,导致因举证不能,未获法院支持。比如,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2025年5月14日在多家自媒体平台上发布的《委托他人炒股亏损多万,法院怎么判?》一文中,双方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书》,后因炒股亏损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合同有效,但因原告未能举证对方存在过错,致原告的全部诉求均被驳回。

而在本案当中,受托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亏损如何承担,且在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对账,对方又出具了明确的《欠条》,确认了应支付炒股亏损款,相当于对方配合证明了股票亏损及对方认可应承担的损失等情况。此时,该《欠条》可以作为炒股亏损纠纷的重要证据,委托人可以据此要求对方承担付款责任。

在相关合同、欠条没有约定具体付款时间的情况下,委托人可以“随时”要求对方付款,或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对方支付。

对方在被要求支付,但未及时支付的情况下,需要承担利息损失,法院一般是按“实欠款项数额为基数按一年期LPR”的标准计算,假设委托人未能证明催告对方付款的情况,法院通常是按“起诉时间”作为“利息的起算时间”。

3.炒股纠纷,对于利润的分配、亏损的承担,为避免纠纷,本案的合同条款可以作为参考,比如:

(1)甲方正式授权乙方炒股的期限从公历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

(笔者注:明确约定合作期限,可以明确哪些期限内的利润及亏损与本案有关,更容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合作期间的利润分成(股票不必全部变现,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一个交易日开始计算每半年结算一次):

①总资产(即计算周期结束时的总资产)扣除本金(即计算周期开始时的总资产)多出来的资产也即利润部分在1万-20万元之间(含该数),乙方的20%,其余归甲方;

②总资产(即计算周期结束时的总资产)扣除本金(即计算周期开始时的总资产)多出来的资产也即利润部分在超过20万-60万元之间(含该数),乙方的xx%,其余归甲方;

③总资产(即计算周期结束时的总资产)扣除本金(即计算周期开始时的总资产)多出来的资产也即利润部分在超过60万-100万元之间(含该数),乙方的50%,其余归甲方;

合作期满时的亏损处理(股票不必全部变现):

①亏损金额在20万元以内的(含该数),乙方负责赔偿20%,其余由甲方自己承担;

②亏损金额超过20万-60万元以内的(含该数),乙方负责赔偿xx%,其余由甲方自己承担;

③亏损金额超过60万元-100万元之间的(含该数),乙方负责赔偿50%,其余由甲方自己承担。

(笔者注:本案因为没有注明“保全担保费”,致使法院未予支持,因此在拟定此类合同时,最好明确注明、列举胜诉方可以主张败诉方承担“保全担保费”等维权费用,可以减轻自己的维权成本。)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参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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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炒股出现亏损诉求受托人赔偿,这种情况下可以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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