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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3月29日,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青宝,代码:300052)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查明,中青宝涉嫌存在以下主要违法事实:

一、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9年度虚增营业收入3,361.32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7.17%,虚增 营业成本2,527.92万元,虚增利润833.40万元总额绝对值的5.45%;2021年度虚增营业收入1,787.83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03%,虚 增营业成本2,509.22万元,虚减利润721.39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3.17%。中青宝披露的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3 年12 月29日,中青宝实际控制人霞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于当日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中青宝及其实际控制人李瑞杰不晚于2024年4月19日知悉霞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依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中青宝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但霞、李瑞杰为避免影响中青宝及其关联公司融资等,共同要求中青宝暂不披露。至2024年7月26日,中青宝才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并收到、及的公告》对上述事项予以披露。

  故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拟对中青宝、霞、实际控制人李瑞杰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之前,2023年4月27日,中青宝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对相关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的事项做出会计差错更正,并已对2019年度-2021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2024年8月10日,中青宝发布《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霞女士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霞女士进行立案。2025年3月17日,中青宝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的公告》。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3年4月27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网上公开市场、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法律服务及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执业证号:01199210628065)


中青宝(300052)被处罚,股民索赔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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