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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本案,2021年12月24日,鹏欣资源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了上海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1]17、18、19、20、21号)。证监局经调查认定:2018年7月25日,鹏欣资源子公司PENGXIN CONGO COBALT ORE TRADE CENTER SARLU(中文名:鹏欣刚果金(钻)矿石交易中心,以下简称PCTC)与VICENT MINING SARLU(中文名:VICENT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VICENT)签订《铜矿石销售合同》,约定2018年7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期间,PCTC以交割单日期最近的伦敦金属交易所金属铜结算价为基准,以按月交割方式,向VICENT销售酸溶铜合量不低于2%的含铜矿石。作为该合同的履行,2018年7月30日和8月30日,合同双方分别办理了62.63万吨和54.43万吨矿石交割,金额分别为3296.45万美元和2802.09万美元。
公司在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确认了相应营业收入5257.36万美元(不含税)。双方办理交割后,VICENT未付款,也未运走矿石。
2019年2月25日,PCTC与VICENT签订《销售退货协议》,约定退回前述交易的矿石,与前述销售合同相关的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同日,双方签订《矿石交割单》退回矿石。公司对应冲减前期已确认的收入,涉及冲减营业利润2.58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个经审计会计年度(2017年)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74.68%。公司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时披露《销售退货协议》。
据此,证监局决定对鹏欣资源及何寅、楼定波、储越江、李学才等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根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目前,鹏欣资源维权索赔仍在征集中:
用户在2019年2月28日到2019年4月24日之间曾买入鹏欣资源股票,且在2019年4月24日收盘仍有一些持股即可报名维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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