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依据: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62023003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维权暂定时间:
在2023年5月5日(含当日)前买入并且没有全部卖出的投资者;
联系:
此前该公司还收到了于2023年4月 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新疆冠农股份有限 公司釆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3号)、关于 对刘中海、肖莉、莫新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14、15、16号)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经查,冠农股份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收入情形,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二)部分收入确认方式选择不当(三)部分收入确认存在跨期;
投资者提起索赔诉讼,不影响现有账户的一切正常交易。证券虚假陈述的索赔案件,是针对特定时间段内(证券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的证券虚假陈述造成的股价涨跌而进行索赔,侵权事实一旦发生则不可回溯,所以之后是否盈利、及是否卖出或持有,都不影响投资者对历史上特定时间段内发生的投资亏损金额的索赔。
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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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维护当事人权益,在原则范围下,真正做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