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正式起诉阶段
诉讼时效:(1)2022年5月15日;(2)2022年12月12日
一、索赔条件
(1)于2018年4月30日至2018年5月21日期间买入,并在2018年5月22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2)于2011年4月14日至2018年3月21日之间买入,并在2018年3月22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二、索赔背景
(1)2018年5月22日,ST抚钢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内容为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19年1月19日,ST抚钢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9年5月21日,ST抚钢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内容为2019年5月20日,ST抚钢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3号),证监会认定ST抚钢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包括ST抚钢在内的多名责任人员处罚。
(2)2018年3月22日,ST抚钢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内容为因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19年7月9日,ST抚钢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9年12月27日,ST抚钢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内容为2019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年至201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期末在建工程余额存在虚假记载、2013年和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期末固定资产余额存在虚假记载等违法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包括ST抚钢在内的多名责任人员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