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赔条件
在 2015年6月1日 至 2021年9月17日 期间买入*ST金洲(600781),且在2021年9月17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可通过诉讼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二、案情背景
2021.9.17晚间,*ST金洲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92021017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这意味着证监会已经锁定*ST金洲的违规线索。2022.11.13晚间,*ST金洲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45 号)。这意味着证监会对江特电机信息披露违规的全部事实已经查清,接下来走完陈述、申辩和听证这三个程序性事项,即可下达正式的处罚决定。公开资料显示,公司的前身是光明集团公司,其组建于9年1月。于1994年创办黄金加工厂,初始主营黄金首饰代加工业务,后经多次更名,2016年公司名称由“金叶珠宝”变更为“金洲慈航”。截止2015年其累计获得500余项国家专利授权,是中国黄金协会副会长单位、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金银珠宝业商会副会长单位、亚洲品牌十大商业领袖、广东省制造业百强企业。主营业务为黄金珠宝首饰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及销售,融资租赁、黄金租赁、委托贷款在内的传统及创新型融资服务。证监会查明,*ST金洲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是金洲慈航、丰汇租赁 2015 年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2015年6月1日,金洲慈航披露了《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与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中融(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4位股东合计持有的丰汇租赁有限公司90%的股权,交易对价为594,990万元,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11月5日,丰汇租赁90%股权变更登记至金洲慈航名下。 2014年,丰汇租赁及其子公司天津广茂融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天水紫金、昊诚拓天、济南泉溪海等公司发生了提供资金、咨询服务、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与回购等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合计121,.2万元,占丰汇租赁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7.37%。丰汇租赁未按规定在两年一期(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的财务报表及附注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交易报告书草案》《交易报告书》《丰汇租赁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等文件未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二是金洲慈航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经查,金洲慈航2017年虚增营收10.7亿元,虚增利润总额12.3亿元,占当期披露营收的9.15%、利润总额的91.59%;2018年虚增营收5999万元、利润总额5999万元、存货17.6亿元,占当期披露营收的0.57%、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93%、净资产的26.90%,金洲慈航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同时,2016年至2018年年报亦未依规披露与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具体为,2016年8月20日至2018年12月31日,金洲慈航未经内部审议流程,直接或者间接向控股股东“九五集团”的实控人朱要文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 45.03亿元。其中,2016年度发生额为4.6亿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45%,期末余额为6000万元;2017年发生额为6.8亿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的7.22%,期末余额为6.8亿元;2018年发生额33.63亿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1四、索赔诉讼,有哪些主体可能将承担赔偿责任
1、东海证券是*ST金洲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的保荐机构,但是,在此次重组中,2014年丰汇租赁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金额高达12.12亿元,占丰汇租赁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7.37%。如此巨大的关键信息被遗漏,东海证券究竟是未勤勉尽责还是执业能力欠缺?且在2021年1月11日*ST金洲发布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中,东海证券表示:“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相关审计报告,2015年、2016 年、2017 年丰汇租赁不存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足、虚增利润的情形。独立财务顾问无法确认 2018 年度、2019 年度是否足额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是否存在虚增利润的情形,也无法确认公司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2、此外,在2016年及2017年年报中,*ST金洲均存在虚假陈述,其中2016年4.6亿元被实控人占用未披露,2017年虚增利润超12亿元。然而,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却均给出标准无保留意见。值得一提的是,大信曾因2017年对*ST金洲年报审计不到位,2018年9月17日被黑龙江监管局责令改正。公开资料显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ST金洲2017年财务报表过程中存在四大问题: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商誉减值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等,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目前,按照索赔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25条的规定,投资差额损失的利息部分已不能再列入索赔范围,2022年最新一批开庭的案件显示,庭审实务中法院对此也已明确。
索赔所需材料:
1、投资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前往证券营业部,打印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需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
3、前往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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