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若上市公司存在信批违规情形,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出具警示函。那么,若上市公司因信披违规被出具警示函,是否影响其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呢?本文将通过对相关规则及案例的检索、分析,对前述问题进行解答。

一、有关定增和重组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主要见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主要见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上市公司实施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二)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三)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规定,我们理解,若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该情形会构成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障碍;若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该情形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障碍。我们注意到,上市公司被出具警示函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立案侦查”、“立案调查”等情形,且前述规定亦未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被出具警示函会构成其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或重大资产重组的障碍。因此,判断上市公司被出具警示函是否会影响其进行定增或重组,尚需要检索、分析相关案例进行判断。

二、被出具警示函的上市公司进行定增或重组的案例

经我们在公开信息披露渠道检索,我们发现有关被出具警示函的上市公司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案例,具体情况如下: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案例

(二)重大资产重组的案例

上述案例中,我们注意到,实践中存在被出具警示函的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或重大资产重组的案例,证券监管部门在审查非公开发行股票或重大资产重组等行政许可事项时,亦会对上市公司被出具警示函的相关情形进行关注,关注要点包括但不限于被出具警示函的具体情况、违规情形的具体情况、整改措施、整改措施的具体落实情况等。

三、小结

根据上述规定及案例,我们理解,规定层面上,上市公司被出具警示函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立案侦查”、“立案调查”等情形,且前述规定亦未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被出具警示函会构成其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或重大资产重组的障碍;案例层面上,我们发现实践中存在被出具警示函的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或重大资产重组的案例。因此,我们认为,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被出具监管警示函,并不会对其申请重大资产重组或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实质性障碍。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证券监管部门在审查被出具警示函的上市公司申请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或重大资产重组等行政许可事项时,往往会对其被出具警示函情形进行关注,上市公司往往需要对相关情况进行详细披露。(团队成员沈丹薇对本文亦有贡献)

(完)

作者介绍

熊川

业务领域: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私募基金、投融资、新三板、争议解决

周德芳

业务领域: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私募基金、投融资、新三板、争议解决


并购重组|信批违规警示函对重组和定增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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