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辅警单独对违停车辆张贴《违停告知单》,法院:程序违法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粤12行终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宝欢,男,汉族,1976年5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建设二路厚岗路**。
法定代表人:胡健,该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梁伟冠,该大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曾桓波,该大队工作人员。
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交警一大队作为肇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有管理本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职责,是本案适格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案中,交警一大队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何宝欢实施了违反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交警一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何宝欢处以200元的罚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
被上诉人交警一大队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何宝欢的上诉请求。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辅警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必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第八条规定:“勤务辅警按照岗位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根据需要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取证;……”本案中,交警一大队编号为FJ0317的辅警在没有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单独在道路上进行执法执勤,对案涉违停车辆进行拍照、录像取证及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不符合上述规定,取证程序违法。
案件一、二审受理费各50元,合共100元,由被上诉人肇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邓海东
审 判 员 张国良
审 判 员 赵晓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炜文
书 记 员 黄丹莉
来源:水母真探社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