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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 众 证 券 报 、中 国 经 济 网 、中 国 证 监 会 山 东 监 管 局
近日,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网站公布了对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新潮能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6月27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投资”)分别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信托”)签订《国通信托·华翔北京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上述合同约定,国通信托受托管理广州农商行25亿元的信托资金(具体数额以实际交付为准),将信托资金用于向华翔投资发放不超过25亿元的信托贷款,贷款专项用于华翔投资补充流动资金,信托期限为48个月。
同日,新潮能源与广州农商行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广州农商行在任一信托合同约定的核算日(含利息分配日、本金还款日以及信托提前终止日)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时,新潮能源应向广州农商行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对于上述事源才于2021年3月4日首次公告上述事项的相关情况。
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判定,新潮能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2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和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公司及其代理人在此前听证过程中提出申辩意见,但山东监管局均不予采纳,并作出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其实,这已经是新潮能源第二次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
1、于2017年10月17日至2018年12月18日期间买入新潮能源股票,并在2018年12月19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2、于2017年6月27日至2021年3月3日期间买入新潮能源股票,并在2021年3月4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向公司提起诉讼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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