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表人诉讼制度概述
(一)代表人诉讼的概念及其立法背景
所谓代表人诉讼,是指当纠纷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同时起诉或应诉比较困难或不可能时,由人数众多一方推选出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的多数人诉讼形态。
根据《解释》第75条的规定,这里的“人数众多”一般是指人数在10人以上。
(二)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机理
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是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
的机能建立起来的。
1.代表人诉讼可以视为共同诉讼在人数上的扩张,诉讼代表人所代表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共同诉讼人,即他们之间具有共同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各自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同种类性,否则不能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
2.从诉讼代表人产生的机制来看,诉讼代表人经推选产生之后,除了代表他本人进行诉讼之外,更重要的是必须以其代表的众多当事人的名义、并且为了维护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利益参与诉讼并实施各种诉讼行为。因而诉讼代表人又具有诉讼代理人的某些重要特征。
(三)代表人诉讼的分类
1.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其性质为共同诉讼,既可能是必要共同诉讼人,也可能是普通共同诉讼人。
(1)对于必要共同诉讼人而言,要么推选出代表其参加诉讼的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要么自己参加诉讼,两者必居其一;
(2)对于普通共同诉讼人而言,既可以选择推选出其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也可以选择另行起诉。
2.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一定是普通共同诉讼)
(1)在相当多的场合,对于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普通共同诉讼而言,其利害关系人在起诉时往往不能全部确定。为了不影响权利救济的及时性,允许在全体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情况下由其中一部分人先行起诉,以此启动司法救济程序,使已得到确认的权利人获得及时的权利救济,并且通过判决的扩张使得那些无法得知诉讼消息但确实属于权利人的人也能从该判决当中受益。
(2)在我国,如果起诉时人数众多一方当事人人数无法全部确定,法院受理案件后即发布公告通知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不少于30日)向法院进行登记。
(3)根据《民诉法解释》第80条的规定,参加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必须能够向法院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及其所受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另行起诉。
(4)登记产生如下法律效果:
①没有登记的权利人无权推选诉讼代表人,同时也不能被推选为诉讼代表人;
②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的裁判对那些已经登记的权利人产生拘束力。没有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在认定其请求成立的前提下,裁定适用先前作出的裁判。(重要)
(四)代表人诉讼的管辖法院
1.级别管辖
(1)凡涉及当事人人数众多、标的额较大、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案情简单、波及面小和诉讼标的额不大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1)侵权纠纷或者合同纠纷中,代表人代表多数人一方作为原告方提起诉讼时,依侵权案件或者合同案件确定其地域管辖。
(2)专属管辖的案件,其管辖法院按照民诉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来确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9条特别规定,虚假陈述引起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等虚假陈述行为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且只限于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二、诉讼代表人的产生机制
(一)诉讼代表人产生的前提条件
1.一方人数众多,一般为10人以上。
2.人数众多的一方具有一定的、共通性的利益关系,亦即多数当事人既可以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也可以是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3.多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方法相同。如果多数人内部在这方面不能达成一致,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60条的规定,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进行诉讼。人民法院也可以要求多数人分别选定其代表人。
(二)诉讼代表人的人数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78条的规定,多数当事人一方可以推选诉讼代表人2-5人进行诉讼,并且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三)诉讼代表人产生的程序
1.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由该方当事人推选产生能够代表该方全体当事人的诉讼代表人,或者由部分当事人推选出自己的诉讼代表人;
(2)推选不出的,在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自己参加诉讼,
(3)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当事人可另行起诉。(推选——自己参诉or另行起诉)
2.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由参加登记的当事人推选诉讼代表人;推选不出的,可由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诉讼代表人。(推选——协商——指定)
三、诉讼代表人的诉讼地位
1.诉讼代表人在诉讼中代表己方当事人进行诉讼,享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2.诉讼代表人在诉讼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对其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牵涉到对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处分,比如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须取得被代表的当事人的特别授权或者征得其同意方可实施。
3.诉讼代表人在诉讼中如果不能正确行使其代表职责,或者不能善意地维护其所代表的当事人的利益,被代表的当事人有权对该诉讼代表人进行更换。
真题:
2019年简答题:试述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两类代表人诉讼的程序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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