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ST中安(600654)散户股民索赔维权最新方案,600654维权法律分析】
【*ST中安(600654)虚假陈述被查,散户股民索赔维权最新方案】
一、索赔条件
1)在2014年6月11日到2018年1月16日之间买入*ST中安股票或债券,并在2018年1月1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2)在2014年6月11日到2016年12月22日之间买入*ST中安股票,并且在2016年12月2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二、索赔必备材料汇总
理索赔事宜,投资者需要准备的基础材料有:
1、身份证复印件公证书;
2、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
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待索赔股票对账单(自首次买入之日打印至今)。
三、索赔事实依据及立案调查经过
2016 年 12 月 22 日,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为:沪证专 调查字 20161102 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司公告《中 安消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 2016-276)。
2018 年 1 月 1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 书》(处罚字[2018]7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8 号)、《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9 号)。
ST中安(600654)虚假陈述已于2019年5月30日晚间公告被中国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诉讼索赔工作已进入正式起诉阶段。
四、索赔法律依据
概括来说,就是当出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这几种违法行为时,投资者就可以依法主张赔偿。
对应的法律依据就是《证券法》第69条、76条、第77条。
其中第69条说的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陈述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股民对虚假陈述索赔的法律依据。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发行人是第一赔偿责任人,其他责任人,包括董监高、审计机构、保荐机构是第二责任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76条是对内幕交易索赔的法律依据,这一条明确指出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77条是对操纵市场索赔的法律依据。这一条明确指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操作最成功的、索赔率最多的是虚假陈述索赔。因为这种情况的索赔不仅有证券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详细的司法解释,包括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还有2003年1月9日出台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五、索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上市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
六、股民需要到哪个法院起诉?
关于股民提起的虚假陈述索赔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管辖法院做了明确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特区城市、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才具备股民索赔诉讼的管辖权。
七、其他索赔有胜诉案例吗?
为,600680上海普天的投资人符合:
在2015年3月21日到2017年1月19日之间买入上海普天A股或B股股票,并且在2017年1月1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有望获赔。
为中安最新索赔条件如下:
2014年6月11日至2016年12月23日期间买入*ST中安股票,并在2016年12月23日之后卖出或是持有*ST中安股票造成造成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于2019年04月29日至2019年10月8日期间(不考虑是否为交易日)买入,并在此后因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4、
条件1:在2015年10月28日到2016年4月16日之间买入中毅达(600610,900906)股票,并在2016年4月16日之后卖出或持有。
条件2:在2016年6月2日到2017年7月5日之间买入中毅达(600610,900906)股票,并在2017年7月5日之后卖出或持有。
条件3:在2017年10月1日到2018年3月23日之间买入中毅达(600610,900906)股票,并在2018年3月2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的有望获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