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纺
———[内容提要]———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时,如因上市公司做出的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投资损失,则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向上市公司主张民事侵权赔偿。
♦于2017年4月20日至2023年4月26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3年4月27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可提出索赔。
———[最新消息]———
2023年5月8日,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0号)。
以下问题:
1、以前年度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3年4月29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报及《2021年度财务报表更正事项的专项说明》,对202
18亿元。公司以前年度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2、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3年1月30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净利润为-4.3亿元至-4.8亿元;2023年4月6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22年净利润为-6.3亿元至-6.8亿元。上述金额与2022年年报披露的净利润-14.09亿元存在重大差异,公司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3、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以前年度存货账实不符、财务信息存在重大差错,存货管理、财务报表编制列报等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违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条第二款,《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河南监管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现我所正在征集索赔投资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于2017年4月20日至2023年4月26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3年4月27日可以参与诉讼挽回损失。
31110000MD023535XE)提醒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积极主动参与索赔,以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投资者最终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广大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截至目前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股民可以起诉索赔的上市公司包括:东方网络、宁波东力、中信国安、索菱股份、昊华能源、冠福股份、飞乐音响、长园集团、惠而浦、每日互动、摩登大道、雅本化学、粤传媒、同洲电子等上百家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