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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已经正式跟大家见面了。
随着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同一或同类违法所害事件、涉及众多当事人利益的民事纠纷日益增多,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也应运而生。
那什么是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的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未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钱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特别代表人诉讼与普通代表人诉讼有两大区别:
一是普通代表人诉讼是由受损投资者作为代表人,而特别代表人诉讼需要至少 50 名受损投资者向投资者保护机构委托,由受损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二是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原则是明示加入、末世退出,而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末世加入、明示退出。
所谓末世加入、明示退出,指的是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后,经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名单中的投资者出明确向法律表示,不参加该诉讼的都成为案件原告分享诉讼成果。
末世加入、明日退出的原则是一种新的突破,既能减轻投资者在诉讼中举证负担,又能显著增加原告数量和索赔数额,发挥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作用,有利于实现依法提高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成本的立法目的,如果有投资者想要半路退出,有两次退出的权利。
第一次是在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阶段,可以申请不同意参加诉讼。
第二次是在诉讼调解阶段,如果对调解方案不认同,也可以提交退出申请。而对于部分投资者比较关心的成本问题,投资者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不用承男履施费,也不用预交案件受理费。
当然了,诉讼不一定成功,也有失败的可能,就算是失败了,也会视情况对诉讼费进行减免。
若是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投保机构可以依照追守恶理念,将受处罚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大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等相关责任人均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并根据行政处罚进展事实对被告进行追加,力争在惩戒首恶的同时,也能最大程度保障投资者依法获得赔偿。
可以说,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是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通过提高违法成本,起到遏制和减少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目的,使资本市场更加透明、开放。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能够得到更多的专业支持,用更少的诉讼成本和风险解决起诉难、维权贵的问题。
所以,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你了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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