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张德荣李斌阮笛
裁判要旨
监事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起诉的对象应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他人。同时,监事代表诉讼的类型应为侵权之诉,而不得直接代表公司要求确认公司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
一、远丰公司股东为唐世华、戎世春,由唐世华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戎世春担任公司监事。二、2017年6月11日,王学勤、王生明与远丰公司签订财产抵偿债务协议书,内容为远丰公司将承租土地上建设的工厂用房用于抵偿自身债务,唐世华在该协议书上签名并盖有远丰公司公章。三、2019年7月10日,戎世春代表远丰公司以王学勤、王生明为被告提起监事代表诉讼,认为唐世华利用其掌管公司印章的职务便利,未经股东会同意,与被告王学勤、王生明恶意串通,签订了财产抵偿债务协议书,严重损害了远丰公司的利益,请求法院判决有关协议无效。四、海安市法院认为,监事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起诉的对象应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诉讼的类型应为侵权之诉。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为公司外的他人,诉讼类型为确认之诉,最终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公司法五十三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职权,远丰公司的公司章程同时也对监事的权限作出规定。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及远丰公司的公司章程,监事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起诉的对象应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诉讼的类型应为侵权之诉。
实务经验总结
一、《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3条分别对监事代表诉讼与董事长(执行董事)代表诉讼进行了进一步规定,其中明确监事代表诉讼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而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是“对监事”或“对他人提起诉讼”。目前主流的司法实务观点认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3条第2款实际上明确了当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他人为对象提起诉讼时,应当向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请求起诉。由此,监事代表诉讼诉的对象仅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不包括他人。本文主案例中的法院也采取了上述观点。二、《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那么,公司能否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赋予监事代表公司对前述“他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对于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尚未有明确统一的定论。但我们认为,公司监事代表公司起诉的对象范围,法律并没有作禁止性规定,其仍在公司自治的范畴之内,因此,公司在章程中赋予监事代表公司起诉他人的职能时,应当认为监事便享有了对应的权利。因此,公司在制定章程时,可以考虑赋予公司监事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的职权,以作为将来可能产生的监事代表诉讼的起诉依据。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六项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监事会主席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监事提起诉讼的,或者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该法条第二款同时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远丰公司的公司章程同时也对监事的权限作出规定。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及远丰公司的公司章程,监事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起诉的对象应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诉讼的类型应为侵权之诉。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为公司外的他人,诉讼类型为确认之诉,案涉纠纷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驳回起诉。
案件来源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南通远丰鞋材有限公司与王学勤等其他合同纠纷案【
延伸阅读
裁判观点一
当事人同时为案件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原告法定代表人同时为案件被告之一的,考虑到双方代理之禁止的法律规定,允许监事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更有利于追究公司高管及控股股东的侵权行为,应当允许其提起监事代表诉讼。
案例1: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上海安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安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同意且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请求公司监事依法提起诉讼。监事杨伟遂代表安连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以安聚公司与魏文生为被告请求法院认定上述交易行为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原告公司监事是否有权代表公司起诉的争议焦点,法院认为监事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具有有效性,理由在于:一方面,根据公司法规定,监事享有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职权,并有权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时,应特定股东的请求,提起诉讼。故监事代表公司诉讼即具有法律依据。另一方面,鉴于本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魏文生同时为本案被告之一,考虑到双方代理之禁止的法律规定,允许监事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也更有利于追究公司高管及控股股东的侵权行为。
裁判观点二
公司监事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提起的监事代表诉讼,关于监事身份的审查主要在于是否属经工商登记的公司监事。至于该监事是否尽过监事职责以及公司其他人员是否侵害公司利益并不属于同案审查范围。
案例2:上海市尽到忠实、勤勉义务,如违反上述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茅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王韧作为澳仪公司监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提起的监事代表诉讼,王韧系经工商登记的公司监事,其是否尽过监事职责以及公司其他人员是否侵害公司利益并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