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市公司违规 股民如何维权

一、中国证券市场的现状

中国证券市场至今已有将近三十年的历史,199012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19917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这两所交易所的成立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市场的形成。

在这三十年间,无数人因证券巨大的回报率而进入市场,数据显示,在沪深两市开户的股民已经超过了1.95亿户,然而,股市并没有像他们预期的那样,给他们带来巨大的回报,据调查,中国股市九成的散户都处于亏损状态,根据上交所2018年的数据显示,2017年自然人投资者整体盈利3108亿元,而2016年为亏损7090亿元。

股市是一个有人赚钱就有人亏本的市场,而中小型投资者则是这个市场上最弱势的群体,由于信息和资本的不对称性,他们往往因为上市公司的违规披露信息、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而血本无归,而上市公司与机构则在他们身上赚的盆满钵满,一批股民亏损离开了,还会有下一批年轻的股民满怀着希望进入证券市场,一批接一批的股民被这些上市公司收割,就像割韭菜一样。谈及在证券市场的亏损,他们除了痛苦与绝望之外,就可能无能为力了。

二、上市公司违规的法律保障

被上市公司虚假披露信息所欺骗,在被操纵的市场中亏损,中小股民就真的无计可施吗?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股民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国家开始重拳出击,证监会正在大力整治证券市场中的违法违规乱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规就定了:当出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这几种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时,行为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六十九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 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 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近年来证券市场违规索赔案例

以上便是投资者维权的法律依据,下面让我们来看两起投资者依法维权的案例。

案例一:2016年1223日,赵薇旗下公司龙薇传媒虚假陈述,违规借壳上市失败(借祥源文化),市值蒸发百亿元。投资者损失惨重,后索赔成功挽回损失。此次判决意味着其他投资者,也可用同样理由向祥源文化及赵薇提出赔偿。祥源文化诉讼公告显示,截至2019年518日,公司共计收到 544 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诉讼金额共计5700多万元。据了解,目前还有数百位投资者起诉材料已提交浙江杭州中院,目前处于诉前调解阶段。

案例二: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2013年816日光大证券公司在未披露相关信息的情况下通过卖空股指期货、卖出ET F对冲风险,至1422分才就相关问题发布公告。同年11月,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光大证券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所采取的对冲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及罚款共计5.2亿元等处罚。

2013年12月起,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公司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件陆续诉至上海二中院。上海二中院于201485日开庭审理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纠纷索赔案。2014930日,上海二中院敲下“光大乌龙指”民事索赔案第一槌。秦某等6名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获支持,分获2220元到200980元不等的民事赔偿。同时,法院驳回了王某等2名投资者的诉讼请求。这也是全国首例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股民维权成功的案例。

在股民索赔中,因虚假陈述起诉是最常见的案例,而在这一方面,维权成功的几率也非常之高。

四、索赔的条件

那么,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股民才可以向上市公司索赔呢?

(一)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违法事实已经被有关机关认定。例如:证监会或财政部已经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对有关责任人作出有罪的刑事判决。

(二)、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与股民亏损有因果关系简单来说,就是股民买入和卖出的股票时间要符合条件。投资者必须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买入股票,并且一直持有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后。

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三)、有其他证据证实上市公司或者其董监高,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股民遭受损失的。

五、获得的赔偿

股民维权成功后,可获得的赔偿是什么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第三十条就表明了: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

(一) 投资差额损失;

(二) 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在民事诉讼中,我国法院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如果违法违规者不主动赔付,投资者唯有提起诉讼,才有可能获得赔偿。当股民的利益遭受损失时,我们的投资者应该主动拿起法律武器,向违法违规者提起索赔诉讼,努力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我国的证券市场才会不断的健康发展,我们的法制才会不断的完善,我们的合法权益才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作者:

实习生:李资哲、杨华、谢赟

2019年729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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