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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9月22日,宁波慈星股份(维权)有限公司(下称:慈星股份或公司;证券代码:300307)发布《关于收到宁波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称:“慈星股份、孙平范、杨雪兰、邹锦洲: 经查,2022年1月28日,慈星股份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称净利润)为13,000元至17,000万元。4月20日,慈星股份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1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7,500万元至9,000万元。4月28日,慈星股份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8,817.16万元。慈星股份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且未及时修正。

慈星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慈星股份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宁波证监局给予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根据《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受损投资者或可索赔。

在2022年1月28日至2022年4月20日期间买入慈星股份股票,且在2022年4月20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慈星股份维权入口)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供稿,不代表网上公开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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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星股份股票索赔:涉嫌信披违规被警示 受损股民或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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