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证券公司因未及时维权被罚!维权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 | 案例2023年第67期
原创 小壹口 壹口合规 2023-06-02 00:01发表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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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一个,警示一批。本文的目的亦在于借助个案起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同样希望各位读者立足于此,更多关注案例背后暴露出的合规展业问题。
2023年5月25日,北京证监局发布处罚决定,对某证券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管业务、研究业务存在问题
经监管部门调查。该证券公司在资管业务和研究业务方面存在问题:
一、资管业务方面。在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中存在资产管理产品运作不规范、风险评估不到位、识别产品实际投资者审慎不足等情况。
二、研究业务方面。部分结论不够严谨的情况。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58条、第66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3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6条、第21条的规定。
未及时维权首现监管罚单
的表述应该是首次出现在监管处罚之中!
从披露的处罚信息来看,这条所违反的法条应该是《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的第21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授权其他机构刊载或者转发证券研究报告或者摘要的,应当与
从本案的案情来看,该证券公司是被侵权方,是受害一方,却还要被监管再补一刀,似乎是有些不太合理!罚单对此也是进行了回应,那就是该证券公司长期漠视被侵权的行为,并未采取维权行动去停止相关媒体的违规转载行为,更未拿起法律武器去追究这些媒体的法律责任。这里面有两个关键词:长期和媒体,长期代表时间久,媒体代表扩散面大,合在一起就是这样的违规转载行为带来的影响很大!
鉴于证券研究报告对使用者是有一定风险的,因此未及时维权就意味着对自制的这种有风险事项的放任自流,而如果这种放任超过一定的度,其自身的责任就很难撇清楚了!或许,这就是该项事件被处罚的背后逻辑与考虑。假设,证券研究报告不具有风险属性,或者对这种潜在的风险不是长期漠视,这样的处罚也极有可能不会出现。
因此,对于证券公司而言,这样的维权行动,不仅仅是保护自身的权益,更是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是券商责任的一种体现。它不是证券公司可做可不做的选择题,而是必须做的必答题。除了研究报告,是不是还有其他的报告和材料也应加强管控,及时发现并采取维权行动?这值得各家机构举一反三!
券业合规汇集了2021年以来的监管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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