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示,因奥瑞德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认为,奥瑞德案的索赔条件为:2016年8月26日2016年半年度报告公布日至2018年6月1日间买入奥瑞德股票或债券,并在2018年6月2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联系办理索赔登记。
经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查明,ST瑞德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定期报告中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的情况。
三、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的情况。
四、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及诉讼的情况。
五、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的情况。
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认为,奥瑞德披露的《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2017年度)存在重大遗漏,以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对此,重庆监管局作出以下决定:责令奥瑞德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左洪波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和数额不等的罚款。此外,重庆监管局拟决定对左洪波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