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解决金融领域特别是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过低问题”,是资本市场关注的热点之一。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大智慧对股民索赔再审请求,大智慧面临巨额索赔,引发市场对“建立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热烈讨论。

2015年5月,大智慧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次年7月,证监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大智慧的行为构成虚假陈述。由此,4000多名股民,分批参与索赔。截至2019年9月30日,已累计判决大智慧赔偿金额1.66亿元。目前,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高级法院正在分批审理后续案件。相关法律人士表示,这是一起非常有代表性的证券诉讼案。

近年,我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群体性、巨型化特征越来越明显。据有关人士预计,中安消、康得新、康美药业等重大违规上市公司将各自可能面临亿元级别的索赔金额。但是,另一方面,证券民事审判压力巨大,一案一立,分别审理的审理方式明显不适应。面对证券侵权这一典型的群体诉讼机制,需要及时研究改进。建立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迫在眉睫。

近日,《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提出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有关专家表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就是一项重要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需要抓住《证券法》修订窗口期,推进相关进展,显著提升违法违规成本。

注册制呼唤集体诉讼机制

人们对证券发行欺诈、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深恶痛绝,呼吁“加大违法成本,罚得他倾家荡产。”实际上,行政处罚总是有限的,而更适用于这一愿望的,是强化民事责任追究,让其“赔得倾家荡产”。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下,探索完善与注册制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更尤为重要。

股票发行注册制是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的“牛鼻子”和主要方向,牵一发而动全身。注册制改革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投资者主要根据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自主决策。这种发行端准入方式的市场化调整,尤其需要强化后端的司法诉讼保障。可以说,注册制改革和集体诉讼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体两面”,如果没有巨大威慑力的投资者保护制度的护航,注册制容易出现乱象。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肖建华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表示:“注册制需要监督。监督可以来自管理者,也可以来自股民。而群众的力量是巨大的,通过广大受害投资人主张民事损害赔偿的方式,使得市场化的股票发行民事行为形成制度闭环,倒逼股票发行行为合法合规。”

从国际经验来看,证券集体诉讼是被实践证明了的有效方式。我国著名法学家、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章武生告诉记者,美国的证券集团诉讼对于美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美国每年大约有200家上市公司遭遇证券集团诉讼。从赔偿金额来看,美国安然和世通两案单个案件赔偿额度都超过70亿美元。集体诉讼是高悬在美国资本市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也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一块基石。“建立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弥补证券民事赔偿救济乏力的基础制度短板,是注册制下补充行政执法的客观要求,能够有效抑制违法违规冲动,显著提升违法违规成本,也是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和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开放的有力法律保障。”章武生表示。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达到1.5亿人,其中95%以上为中小投资者,是一个典型的散户市场。当受到证券侵权时,由于非常分散、自身索赔金额不多等原因,许多中小投资者不想、不愿意或者客观上难以参加到相关的民事赔偿诉讼中来,绝大多数选择放弃了权利的救济。

提起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在上海一中院开庭审理胜诉,合计获赔233.89万元。这是全国第一例证券支持诉讼。但是,由于受目前民事诉讼模式限制,本案即使有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也仅有14名投资者向匹凸匹提出索赔请求,其他绝大部分受害投资者依然只能承担自己损失。业内人士表示,这凸显现行机制下,集体诉讼机制的缺失。

《证券法》应加上“申明退出”这个最核心要素

当前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窗口期。2019年4月26日至5月25日,《证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其间,共收到社会公众提出的4000多条意见,其中一些就是要求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在认真研究。分析人士表示,《证券法》修订要有一定的前瞻性,为日后的制度设计留足法律空间,实现市场期盼。在采访中,众多法律专家表示,希望把集体诉讼的“申明退出”这个最核心要素写进《证券法》。

集体诉讼制度的核心特点是不需要所有被侵权人一起参与诉讼,而是通过推选代表人,代表所有被侵权人提起诉讼,实现所有人共同获益的目的,就像司马迁所说的“附于骤尾”。通俗举例,比如云南偏远山区一位个人投资者投资了A公司,同时上海的一家机构投资者也投资了A公司,他们因为A公司欺诈而受到损失,云南的个人投资者基于成本收益等方面的考虑不会提起诉讼,而通过对上海的机构投资者提起集体诉讼,可以让云南的老人在不投入成本的情况下同时得到赔偿。

肖建华告诉记者,与单独诉讼、共同诉讼或代表人诉讼不同,集体诉讼的核心在于“申明退出”机制,投资者不明确表示退出就视为集体成员,不用具体参与诉讼活动、承担诉讼成本,就能获得相应的赔偿,有利于解决受害者人数众多、维权不便的问题。

此外,集体诉讼还有利于提高证券纠纷的处理效率。证券集体诉讼将中小投资者集中起来,一次审结,全体适用,诉讼成本低、效率高。同时也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规范经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且由于集体诉讼通过统一法律适用,也能有效避免由不同法院、不同法官或在不同时期对相同事项作出不一致的裁决而减损法院的公信力。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建立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是一项重大改革,需要立法先行。可以结合《证券法》修改,对证券集体诉讼的核心法律要素做出主要规定,具体制度规则由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等。先在证券市场开展证券集体诉讼试点,成功积累经验后,再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普遍适用。

章武生告诉记者,集体诉讼在各领域全面铺开的条件尚不成熟,应当从最容易推进的领域开始,这个突破口选在最容易且亟需集体诉讼的证券领域比较合适。在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和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背景下,这个迫切性更为突出。

清华大学法学院汤欣教授建议,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应考虑实行“默示加入”和“声明退出”机制。“目前的代表人诉讼制度需要投资者原告进行登记才可成为共同诉讼的一员,属于‘明示加入’的机制,看上去和集体诉讼制度的‘申明退出’只是程序上的小区别,但本质上恰恰相反,因此在现实诉讼中的差别将非常明显。”汤欣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接受记者采访表示,有关集体诉讼的许多具体制度和机制,在国际上已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国际最佳实践。同时,在有关制度设计和工作推进中,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与特点,做好“中国特色”相应安排,但重点是采用受害人(原告)默示加入、申明退出的安排。

“中国特色”可避免国外集体诉讼的弊端

团诉讼制度被滥用的因素在我国并不突出也容易得到控制。

比如,在我国倚重法官职权的审判模式下,法官的合理监督和管理能够有效抑制美国证券集团诉讼中的许多弊病。公开的行政处罚及刑事判决可以相关程度缓解原告的证

那么,集体诉讼在具体操作细节上会不会很复杂呢?章武生表示,我国证券领域已有先行赔付制度,并已成功运作。这证明随着证券交易电子化程度的提升,技术上已实现投资者损失计算的信息化。也就是可以快速准确的确定受害人数、受害金额等。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会在多个部门和机构的配合下,引入计算机智能的辅助工作,可以把赔偿金额快速分配到原告投资者的股票账户中。

如何设计好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章武生建议,受理、诉讼费用、责任承担、判决效力以及和解协议执行等集体诉讼制度机制的主要内容,作出有针对性、符合中国国情的制度安排。在证券集体诉讼试行初期,可以积极发挥国家设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以及机构投资者作为“首席原告”的引领作用。

他建议,在试点阶段,作为注册制的配套制度,利用相关法院的专业优势,对证券集体诉讼案件,指定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管辖,先行先试。

“中国迟早会走出这一步。”章武生坚定的说。

来源:经济日报新闻客户端

记者:祝惠春

编辑:王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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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建立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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