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股份支付,增加了顾问或实控人/老股东亲友获取股份,以及客户、供应商获取股份是否需要进行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的规定,尤其是对于顾问的相关规定,实践中影响很大。

顾问或实际控制人/老股东亲友(以下简称当事人)以低于股份公允价值的价格取得股份,发行人获取当事人及其关联方服务的,应构成股份支付。实际控制人/老股东亲友未向发行人提供服务,但通过增资取得发行人股份的,应考虑是否实际构成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向实际控制人/老股东亲友让予利益,从而构成对实际控制人/老股东的股权激励。

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入股的,购销交易价格与第三方交易价格、同类商品市场价等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且发行人未从此类客户、供应商获取其他利益的,一般不构成股份支付。

2.进一步明确了股权激励等待期的相关规定,这也是根据财政部相关的指引要求对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事项通过规则进一步明确。

发行人对于职工离职时相关股份的回购权存在特定期限,例如固定期限届满前、公司上市前或上市后一定期间等,无证据支持相关回购价格公允的,一般应将回购权存续期间认定为等待期。

发行人的回购权没有特定期限或约定职工任意时间离职时发行人均有权回购其权益,且回购价格与公允价值存在较大差异的,例如职工仅享有持有期间的分红权、回购价格是原始出资额或原始出资额加定期利息等,发行人应结合回购价格等分析职工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判断该事项应适用职工薪酬准则还是股份支付准则。

发行人的回购权没有特定期限,且回购价格及定价基础均未明确约定的,应考虑相关安排的商业合理性。发行人应在申报前根据股权激励的目的和商业实质对相关条款予以规范,明确回购权期限及回购价格。

3.明确应收账款账龄的起算时点,这个问题在IPO实践中非常普遍也基本达成共识,现在通过规则明确影响有限。应收账款初始确认后又转为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的或应收票据初始确认后又转为应收账款结算的,发行人应连续计算账龄并评估预期信用损失;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如为有追索权债权转让,发行人应根据原有账龄评估预期信用损失。

4.新增研发支出资本化的相关规定,内容并没有本质更新修改的内容,主要是对成熟的问题进行明确,影响有限。IPO审核政策允许研发支出资本化,但是中介机构需要对发行人研发支出资本化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谨慎性和一贯性发表核查意见。

5.新增了关于科研项目相关政府补助的具体处理规则以及核查要求,这属于IPO实践中新增加的一个事项,需要在处理上进行明确,并不属于普遍存在的问题,影响范围不大。若发行人充分证明相关科研项目与日常活动相关,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属于提供研发服务或者使用相关科研项目技术所生产商品的对价或者对价组成部分,原则上适用收入准则;若发行人充分证明从该科研项目获得的政府经济资源是无偿的,补助资金主要用途是形成发行人自有知识产权,原则上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6.对于IPO典型的内控瑕疵问题,更加强调金额较大以及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不再一刀切认定不行而是尊重企业的经营实践,有很大的指导意义。无真实业务支持情况下,通过供应商等取得银行贷款或为客户提供银行贷款资金走账通道(简称“转贷”行为);向关联方或供应商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通过票据贴现获取银行融资;与关联方或第三方直接进行资金拆借;频繁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收付款项,金额较大且缺乏商业合理性;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出借公司账户为他人收付款项;违反内部资金管理规定对外支付大额款项、大额现金收支、挪用资金;被关联方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资金;存在账外账;在销售、采购、研发、存货管理等重要业务循环中存在内控重大缺陷。

7.鉴于目前IPO发行人经销模式是主流的销售模式,且对于经销模式的财务核查有很多现实的困境,出问题的也比较多,因为本次修订专门增加了关于经销模式的专项内容,要求很高,内容很多,工作量又大了很多。对于报告期任意一期经销收入或毛利占比超过30%的发行人,原则上应按照本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并出具专项说明,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可参照执行。那就是只要有经销模式就要出具专项说明。核查要求和信息披露较原规定对于经销模式的核查进行了大幅扩充细化。

8.针对部分发行人日常经营活动高度依赖信息系统的情形,新增信息系统专项核查的相关要求。发行人日常经营活动高度依赖信息系统的,如业务运营、终端销售环节通过信息系统线上管理,相关业务运营数据由信息系统记录并存储,且发行人相关业务营业收入或成本占比、毛利占比或相关费用占期间费用的比例超过30%的,原则上,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对开展相关业务的信息系统可靠性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9.鉴于目前企业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都可以直接IPO,不构成任何障碍,因而新增加了关于这两个事项的核查和披露要求,没有太多实质更改内容。中介机构应充分核查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的原因,并就其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意见。

10.新增了关于单一客户依赖的具体核查要求,是对原来核查要求的进一步细化和指引,可以作为IPO实践中项目操作重要的参考,对于审核标准来说没有本质变化。发行人主要产品或服务应用领域和下游需求情况,市场空间是否较大;发行人技术路线与行业技术迭代的匹配情况,是否具备开拓其他客户的技术能力以及市场拓展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客户的接触洽谈、产品试用与认证、订单情况等。发行人及其下游客户所在行业是否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明确支持的领域,相关政策及其影响下的市场需求是否具有阶段性特征,产业政策变化是否会对发行人的客户稳定性、业务持续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于存在重大依赖的单一客户属于非终端客户的情况,应当穿透核查终端客户的有关情况、交易背景,分析说明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合理性,交易模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销售是否真实。

11.对于IPO在审期间分红的规定有了进一步的放松和改变,影响较大。IPO在审期间可以提出现金分红方案,在企业上市前执行完毕就可以,而以前是分红方案执行完毕才可以安排发审会审议。以前规定在审期间原则上不应提出分派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案,而现在可以提出方案,只是需要披露股本变化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12.删除了关于“主营业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这一条的规定,关于同一控制下的重组仍旧参照证券期货适用意见3号,而非同一控制下的重组运行时间问题又回到了远古的“裸奔时代”。删除废止的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运行时间要求参照如下:对于重组新增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业务具有高度相关性的,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则视为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对于重组新增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业务不具有高度相关性的,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则视为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对于重组新增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业务具有高度相关性的,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未达到100%的,通常不视为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但为了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原则上发行人重组后运行满12个月后方可申请发行。

13.还删除了施工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税收优惠、本质是委托加工的购销交易、影视行业相关会计处理、投资性房地产、业绩大幅下滑是否影响审核、第三方数据要求、劳务外包核查、封卷稿要求等内容,删除的理由如上。


规则解读:IPO审核标准新旧对照影响力总结(发行类第5号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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