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步森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或者,(2)在2017年9月7日至2019年8月27日期间,并在2019年8月28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步森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及时披露为徐茂栋实际控制企业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借款1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7年10月27日,德清金融中心与借款人天马股份及步森股份等6名担保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天马股份向德清金融中心借款1亿元,6名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步森股份未及时披露该对外担保事项,直到2018年6月5日才在“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中公告了该笔对外担保事项。
2019年2月,步森股份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浙05民初38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步森股份对天马股份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的二分之一的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步森股份依法进行上诉,并于2019年6月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浙民终2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判决维持原判。
2019年12月13日,步森股份在“关于公司诉讼进展暨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中披露步森股份与德清金融中心签署《执行和解协议》,步森股份一次性偿还德清金融中心3,000万元,德清金融中心放弃向步森股份追究其他全部赔偿责任。
二、未及时披露为徐茂栋实际控制企业天马股份向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7年9月7日,步森股份与前海汇能签订《保证合同》,为天马股份向前海汇能的最高额1亿元借款(实际发生借款3,000万元,已归还500万元)提供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步森股份未及时披露该对外担保事项,直到2019年8月27日才在“关于收到《起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中披露了该对外担保事项。
合作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粤0391民初3161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步森股份对天马股份的2,500万元借款本息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国证监会认为,步森股份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的规定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 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违法行为。同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茂栋,其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故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步森股份、徐茂栋及其他责任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