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诉讼: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如何区分诉讼代表人和代表人诉讼?0 赞同 · 0 评论回答

1.一人牵头,法院公告股东登记参与

(1)对按照上述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法院登记。

①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②这一规定的实施有先决条件,必须是法院已经愿意做公告登记

(2)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2.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诉讼,默示加入,明示退出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3.投保机构不需要经过全部投资者委托即可以直接代表他们登记,实现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效果

这里举一个案例,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

诉讼。人民法院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发布权利登记公告,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可以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

2021年4月16日,广州中院发布案件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公告。

普通代表人诉讼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以后,有三大优势:

(1)能够覆盖更多受害的公众投资者,让更多投资人受益。

(2)有助于进一步降低维权成本。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是投保机构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可以免交案件的受理费。

(3)大幅提高投资者维权收益。

如果特别代表人诉讼胜诉,投资者就可以实现零成本维权的梦想。


证券虚假陈述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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