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国于1993年加入《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即华盛顿公约)近30年来,作为全球利用外资最多的国家之一,被外国投资者申请至ICSID、PCA仲裁的案件有六起:第一起是马来西亚依桂兰公司(Ekran Berhad)案(ICSID Case No.ARB/11/15),该案并未进入实体审理程序而结案;第二起是韩国安城公司(Ansung Housing)案(ICSID Case No.ARB/14/25),该案仲裁庭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第三起是德国海乐·西亚泽公司(Hela Schwarz)案(ICSID Case No.ARB/17/19),该案仍在审理中;第四起是英国Jason Yu Song案(PCA 2019-39),该案仍在审理中;第五起是日本Macro贸易公司案(ICSID Case No.ARB/20/22),该案因申请人未缴纳仲裁费用而终止;第六起的投资者吴振顺(Goh Chin Soon)涉及两个仲裁案(ICSID Case No.ARB/20/34、PCA 2021-30),前者已结案,后者仍在审理中。以下就上述仲裁案简介如下:

一、马来西亚依桂兰公司(Ekran Berhad)案

本案作为中国在ICSID被诉的第一案,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本案的申请人马来西亚依桂兰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为建筑、不动产开发等,本案的投资争端发生在海南省万宁市,因当地政府依据海南的地方性法规决定收回依桂兰公司下属公司(Sino-Malaysia Art & Culture)投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桂兰公司遂于2011年5月24日向ICSID提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向其支付不低于约10.6亿元人民币的等值美元的土地被征收损失的补偿(时间基点:2009年8月5日);不低于约10.6亿元人民币的等值美元的预期利润损失的补偿;及其自2009年8月5日至2011年3月11日期间约4200万人民币的利息损失的补偿。

经过双方协商并达成和解,2013年5月16日,ICSID秘书处根据双方申请,根据《ICSID仲裁规则》第43章第(1)条发布仲裁程序终止的命令。至此,本案结案。

二、韩国安城公司(Ansung Housing)案

2006年12月12日,韩国安城公司与江苏省射阳港口产业园区管委会签订关于高尔夫球场及豪华附属设施开发的投资协议,项目分两期进行,用地共计3000亩(一二期工程各用地1500亩)。项目动工建设不久,我国房地产开发政策发生变化,管委会表示不能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向申请人提供一期工程所需300亩土地,要求其公开竞买。一期工程竣工后,管委会未及时提供二期用地。申请人于2011年10月将项目低价转让给了一家中国公司。

2014年10月7日,申请人根据中韩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向ICSID申请仲裁。

2016年9月15日,我国政府根据ICSID仲裁规则第41(5)条,在首次开庭审理前提出了初步反对意见,认为申请人申请仲裁的时间超过了中韩BIT第9(7)条规定的3年仲裁时效,且中韩BIT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不适用于仲裁时效,其仲裁请求显然不具法律价值,应当予以驳回。申请人答辩称其在知道损害后的2年半时间内向我国政府提交了意向通知,并未超过仲裁时效,即使超过,其有权援引中韩BIT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较长的仲裁时效。

仲裁庭以仲裁时效已过、缺乏管辖权为由,接受了中国政府的初步反对意见。另外,仲裁庭认为中韩BIT第3条的字面文义已经清晰地表明最惠国待遇不能延伸适用至缔约一方与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仲裁事项,特别是不能适用于中韩BIT第9(7)条的仲裁时效,文义解释已经足够清晰,没有必要进一步考虑其他观点或其他含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和条约实践。

该案并未进入实质问题的审理阶段,仲裁庭在初步反对阶段即做出了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的裁决,我国政府可谓全胜。

三、德国海乐·西亚泽公司(Hela Schwarz)案

济南海乐·西亚泽食品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德国赫尔曼·劳厄调味品有限公司于1996 年与济南肉联厂在中国设立的合资企业,1999 年转为德国独资企业。2004 年 6 月,海乐公司迁入济南市历城区华山片区厂房,并发展成为国内知名的复合香辛料、食品添加剂和调味品企业。

2014年9月1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济征告字(2014)9 号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征收华山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范围为将军路以东、小清河以北、小清河以西、济青高速(北线)以南,决定只限于以上范围中的国有土地。补偿按《华山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据媒体报道,济南市华山街道片区改造项目是济南市历史上最大的单体拆迁改造项目,涉及土地面积14.69平方公里,23个村庄,自2013年7月正式启动拆迁,迄今仍有多户居民未达成拆迁协议。海乐食品公司的厂房位于拆迁范围之内,海乐食品公司不服征收决定,以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9号房屋征收决定为诉讼标的,于2016年5月3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9号房屋征收决定。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2016)鲁01行初296号行政裁定,驳回了海乐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海乐食品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7年6月21日,其母公司海乐·西亚泽有限公司(Hela Schwarze GmbH)根据《中德投资协定》在ICSID对中国提起投资仲裁请求。

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四、英国Jason Yu Song案

2019年,英国投资者Jason Yu Song通过荷兰海牙常设仲裁法院(PCA)针对中国政府提起投资仲裁,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五、日本Macro贸易公司案

acro贸易公司通过ISCID向中国政府发起了投资仲裁案,从公示信息可以看到,该案涉及房地产项目,日方引用的投资协定是8年《中日双边投资协定》。

2021年9月10日,法庭根据《ICSID行政和财务条例》第14章第(3)条第(d)款做出程序终止的命令。根据该条款推断,应该是由于Macro贸易公司没有向仲裁庭支付仲裁相关费用导致仲裁程序终止。

六、新加坡吴振顺(Goh Chin Soon)案

20世纪90年代,新加坡商人吴振顺在中国山东青岛投资了若干房地产开发项目。据报道,吴振顺控告当地政府官员非法侵占其投资,价值超过15亿美元。自2004年以来,申请人一直在争取赔偿,且就部分投资与中方达成了1.2亿美元的和解协议,但该协议仅被履行了一半。于是,吴振顺通过国际投资仲裁解决争议。

月25日宣布仲裁程序终止,终止的依据是《ISCID仲裁规则》第43章第(1)条,该条款规定:在裁决作出前,当事方因达成争议解决协议或其他而终止案件程序,仲裁庭或ICSID秘书处应当根据当事方的书面请求,作出程序终止的命令。

2021年,吴振顺又向荷兰海牙常设仲裁法院(PCA)申请仲裁,案件仍处于未结案的状态。


六国投资者起诉中国政府的投资仲裁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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