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在国际金融论坛的主旨演讲中,再次提到“推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今年以来有关各方已多次提及。

对于证券群体性纠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了起诉时原告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但显然,只有股民参与诉讼才能“被代表”。有些股民由于投资额度较小,即使获赔也就几百几千元,要参与诉讼,可能连诉讼费用都不够,这可能会打消股民参与诉讼的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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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图据网上信息

成熟市场的集体诉讼制度,其遵循的核心原则就是“明示反对、默示同意”,也即若在一定时间内,投资人不提出选择退出要求,那么法院判决结果对其就适用,将自动按持股比例享有对上市公司的胜诉受偿利益。除了诉讼代表人,其他当事人都无需直接参加诉讼,无需支付诉讼费用。

A股要建立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一个关键是如何选择诉讼代表人,集体诉讼也未必就肯定胜诉,如何分担集体诉讼费用,这也可能是建立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核心焦点问题,为此就要审视A股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有何特色。

笔者认为,一个最大特色,无疑就是设立了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服中心”),该中心是经证监会批准设立并直接管理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专司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包括持股行权、纠纷调解,支持诉讼维权等。比如此前投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支持诉讼,通

A股发生集体诉讼案件,投服中心持有每家上市公司100股股票,如果属于利益受损方,理当可以直接担任诉讼代表,此时产生的任何诉讼费用,都可由投服中心来支付。当然,有些案例中投服中心未必属于利益受损方,按目前诉讼制度可能不符合原告资格,笔者认为,此时也仍可特别授权由投服中心担当诉讼代表人角色。

如果要让投服中心承担所有集体诉讼的诉讼代表人角色,承担所有诉讼费用,那么就应拓展投服中心的经费来源。投服中心作为公益性组织,股东单位包括上交所、深交所等,平时经费来源,主要是股东单位注册资本衍生的利息收入;要拓展投服中心经费来源,一个办法是由上交所等股东加大资金支持,但这似乎有点强人所难。根本性解决办法是,投服中心应有独立且持续稳定的经费来源,笔者建议可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这个渠道来考虑。

目前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沪深交易所交易经手费的20%、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相应比例缴纳等,但目前该基金主要用于证券公司破产等对债权人予以偿付。事实上,《证券法》已明确要求所有的证券公司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证券公司已难挪用客户资金,即便证券公司破产对客户资金也无太大影响。也即投资者保护基金,其实很少用于投资者利益保护。笔者建议,不妨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中划出一部分,比如20%,来充当投服中心工作经费,要让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用处名副其实。

A股市场还有个特色,就是专门成立了上海金融法院。科创板作为我国资本市场改革试验田、排头兵,其IPO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笔者建议,深圳也比照成立金融法院,然后以上市地为区分,上市公司在哪个地方上市,就由当地金融法院来审判相关上市公司的集体诉讼案件,让专业人办专业事,要在证券市场首先改革突破目前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制度。

红星新闻签约作者 熊锦秋

编辑 汪垠涛


证券集体诉讼制度重在“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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