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2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代表55326名投资者诉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马兴田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当庭宣判,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团诉讼制度从理论走向实践,该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同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表示,“康美药业证券纠纷案是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证监会将在全面总结首单案件经验的基础上,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
那么在证券纠纷中,什么是普通代表人诉讼,什么是特别代表人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普通代表人诉讼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提起的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起的诉讼。
普通代表人诉讼是指10人以上的共同诉讼,可以推选2至5名代表进行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通过裁定方式确定具有相同诉讼请求的权利人范围(受损股民),并发布公告,通知相关权利人在指定期间到法院登记。登记后即取得原告资格,参与该普通代表人诉讼,并受诉讼结果约束。而没有在公告指定期间到法院登记的股民,后续仍然可以提起诉讼,法院可以裁定适用前述已经生效的普通诉讼代表人的裁判或裁决。
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此即为我国的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也被称为中国版的证券集团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为法律规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即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