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通过授予员工股票期权的方式吸引、激励、留住人才,股票期权的收益在很多公司已经成为了部分员工和高管的主要收入来源。离婚诉讼中涉及股票期权的案例也是越来越多。股票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分割?一方放弃行权其配偶能否主张赔偿?下面笔者结合股票期权的性质和部分案例的裁判结果,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中,就离婚诉讼中股票期权的分割和处理谈一下笔者的认识。

一、股票期权的概念

根据我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通俗的说,股票期权,指公司授予员工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以一定价格买一定数量公司股票的权利,其中行权价格、行权期限、行权条件以及整个期权的有效期都已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或者合同中约定。

股票期权是公司对员工的一种长效激励机制,一般要经过授予、等待、授权、行权等阶段。员工享有股票期权,是建立在劳动关系之上的,股价的上涨与员工的辛勤劳动密不可分,员工基于股票期权获得的收益应属薪酬收入的一种,股票期权收益应为员工工资收入的一种延伸。员工在满足行权条件,确定行权后所获得的行权价格与行权日股票市场价格的差额为其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收益,此种权益的取得是基于员工与公司之间的雇佣关系,成为公司的员工并努力工作达到期权授予的条件后,方可最终通过行权取得,其实质上是公司对员工劳动所支付的报酬,是为了激励员工,将员工利益同公司利益紧密连结。由于股票期权能够带来的财产利益并不确定,因此这种财产权益具有可期待性和不确定性的特征。

二、股票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标准是取得该财产的时间是否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外,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通过行使股票期权获得的该部分股票财产权益,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认定股票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考虑期权的取得即授权、等待、行权其中之一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次是该期权是否为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由于股票期权与公司员工的身份、工作能力、工作年限、业绩等密切相关,实际能够行权也通常和配偶方的劳动付出和支持有一定关系,对于夫妻一方如果参与了期权实现的过程,即股票期权或其权益的取得期间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一定重合或交叉时,所获得的相应期权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后张某诉至法院主张王某在离婚之时在其工作单位取得股权期权2,470股,离婚后已经行权,行权后所得收益为231,267元,认为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予以分割。王某认为其所取得的公司股权期权,因属于在其工作的公司所取得,具有人身性质,且双方离婚时张某即知晓被告有上述股权期权,故不应进行分割。

裁判要点:王某在离婚之时所取得的可以行权的股权期权,为双方离婚之时确定可得的财产,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该笔股权的实际收益在双方离婚后取得,但仍应作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王某主张其所取得的股权具有人身性质,不可分割,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三、离婚诉讼中股票期权如何分割

由于期权是具有期待性的权利,在未来现实中所产生价值的大小与一系列具有变动性的因素相关联,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因此,目前我国法院在处理涉股票期权的离婚案件时,基本的处理方式是:如果双方婚前或婚后对于财产归属及债权债务承担进行明确、有效约定,则尊重其意思自治,按约定处理。如果未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无效,双方在诉讼中能够就该部分财产权益有效地协商处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尊重其意思表示,当然有些也要考虑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关于转让的相关限制性规定。

如诉讼中未能协商一致,则由法院根据取得股票期权的阶段和该权益的变动情况具体分情形处理。因股票期权为特定公司授予公司员工,系员工薪酬体系的一部分,且在被授予时一般有限制或禁止转让的要求,同时考虑到公司授予此股票期权的目的,涉及此类财产的处理一般确定归员工一方所有,根据股票期权的实际价值,采取由取得方向另一方支付相应折价款的方式进行分割。在支付补偿款数额的确定上,从当前检索到的处理结果来看,针对已行权的股票期权,获得确定价值后,一般是在取得价值的基础上采均分的原则进行分割,仅个别案件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股票期权权益取得中的贡献比例进行分割。

(一)婚前取得股票期权,婚前行权

由于股票期权行权发生在婚前,该期权财产权益的取得系员工个人劳动的付出,配偶并未参与期权实现的任何过程,该期权收益属于员工婚前个人财产。

(二)婚前取得股票期权,婚后行权

一方婚前所取得股票期权,在婚后行权的,目前法院处理中多数的观点认为股票期权取得在婚前,但收益的形成和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员工能够行权与配偶方的家庭劳动付出和支持等行为相关联,且因其具有一定风险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风险共担,故而婚后行权所获收益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但也有观点认为,婚前获得的股票期权其实质是一种受益权即享受期权项下的股票因价格上涨而带来的利益的权利,而并非义务也并非实际拥有这些股票,婚后被告在公司股票价格高于当时授予期权时的价格时行权获得的利益应属于被告婚前财产。【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鼓民初字第8号】

(三)婚前取得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

一方婚前所取得的股票期权,婚内尚未行权,在离婚时因价值无法确定,故在离婚时暂不处理,待离婚后实际行权了,财产权益价值能够确定时,可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主张分割。

(四)婚后取得股票期权,婚后行权

由于股票期权的取得与行权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期权财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予以分割处理。

综上,股票期权相比于传统意义上财产如房产、车辆、存款、文物字画等,具有人身性、期待性和不可确定性体征,只有满足期权的取得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为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利益时,方可进行离婚分割。


文丰研究 | 离婚诉讼中股票期权的分割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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