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现象,不断加强打击力度,愈加让资本市场意识到:违法、违规将会受到越来越严重的惩处,甚至会付出巨额代价。而对于投资者,特别是股票二级交易市场的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愈发显现,保护力度也愈发加强。
在这种背景下,一湃发现“因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违规披露等引发的证券虚假陈述索赔诉讼中,投资损失能够获得多少赔偿?”依旧是诸多投资人最为关心的股民维权问题。
对过往案例相关数据(数据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属于不完全统计)的整理和汇总,将其中部分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数据展示如下,仅供参考:
参考过往案例中赔偿部分的相关数据,再结合投资者对投资损失的心理预期,一湃
首先,投资者的心里预期,即投资者角度认为的损失,通常会被简单的理解为对某一只股票的全部投入减去卖出获利后的剩余部分;然而,证券虚假陈述索赔诉讼中对于损失的界定有着明确且严格的规定,并非只要投资者买卖涉案股票形成了损失,就可以全额提起赔偿;除了需要考虑涉案股票的买入和卖出时间外,还需要判断损失是否是由虚假陈述行为直接引起且是否为唯一原因,另外投资损失的计算方式也或多或少的影响到损失的具体数额。:
股票的买入和卖出时间决定了损失能否得到赔偿上市公司或虚假陈述行为人是否存在免责事由决定了赔偿比例投资损失的计算方式决定了赔偿的具体数额股票的买入和卖出时间决定了损失能否得到赔偿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于投资者损失的计算中买入和卖出的时间区间分别规定为:
买入时间区间: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卖出时间区间: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依据上述规定,一湃提醒,在司法实践中会存在四种超出买卖区间的情形,分别为:
而为了锁定买卖股票的区间范围,将买入区间和卖出区间的时间节点又加以专业化定义,几大重要的时间基点分别为:
1、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该实施日,通常是上市公司或者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虚假陈述行为的时间,多为上市公司发布年度、年中财务报告的时间,或者发布重要公告的时间;
该实施日的时间基点认定,直接决定了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与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从而影响了投资者的损失能否索赔。2、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该揭露日,通常是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被公众知晓的时间,多为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的立案调查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
揭露日的时间基点认定,对于确定投资者的损失范围、推定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因而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双方的争议焦点;投资人往往要求以“损失最大化”的标准认定揭露日,上市公司或虚假陈述人则相反。法院认定揭露日时,除了满足首次性、全国性的要求外,一般理解还应当具备揭露内容相对具体明确,揭露力度足以对投资者产生警示以及揭露后 股价有明显反应等相关条件。3、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监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
——该更正日,通常是上市公司被证监会要求后主动更正其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以及不正当披露等行为的时间
4、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
基准日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
(1)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
(2)按前项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3)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
(4)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本条第(1)项规定确定基准日。
——该基准日,多数索赔案件中都按照第(1)和第(2)项的标准确定,以此来计算基准价,即自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
以上则是一湃团队对于虚假陈述中时间基点认定分析的内容阐述,对于虚假陈述案件的维权判定十分重要,而赔偿比例则需确定“上市公司或虚假陈述行为人是否存在免责事由”。
那么在虚假陈述案件中,究竟什么是系统性风险?如何认定风险?认定后又将如何判定占比?将会在下期一湃分享中重点阐释,关注一湃,了解更多专业的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