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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0日,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进行修订,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18年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

参照新审计报告准则修订了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定义及涵盖范围

新修订的审计准则中已不再包含“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念,但考虑到“非标准审计意见”概念被证监会及交易所多项监管规定所引用,此次修订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念及其类型进行了明确界定。

非标准审计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的非无保留意见或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其中,非无保留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的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是指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带有强调事项段、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者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错报说明的无保留意见

2

取消对因明显违规被出具非标意见的公司停牌处理的规定

此前,如上市公司拒绝就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做出调整,或者调整后注册会计师认为其仍然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进而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后,立即对其股票实行停牌处理,并要求上市公司限期纠正。本次修订后,对因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而被出具非标意见的公司,不再对其股票强制停牌。

另外,在本规则修订前,出现前述情况后,证监会将在停牌期间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处理,本次修订后,如公司未按照其披露的时间及时消除相关事项影响,证券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进一步监督管理措施或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3

对董事会专项说明内容

本次编报规则修订后,针对不同的非标准审计意见类型提出具体的、更高的信息披露要求。具体披露要求如下:

4

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作出具体规定

此次修订中增加了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作出专项说明的规定,并按审计意见类型具体规范了注册会计师专项说明应包含的内容,以强化对注册会计师发表恰当审计意见的监管。在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对此已有规范,但编报规则中根据审计意见类型具体规范了注册会计师专项说明应包含的内容,以强化对注册会计师发表恰当审计意见的监管。

5

删除原规则中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

原规则要求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对上市公司利润产生影响时,要求上市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过程中应扣除相关影响数,本次修订将该要求予以删除。同时删除了原规则中关于限制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定,证监会在修订说明中提到,本规则主要规范非标意见情况下的信息披露行为,故本次修订删除了原规则中关于限制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定。

同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对《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主要是吸收《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的有关规定,增加了两个条文。具体如下:

1

明确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此前,上交所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中已明确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及构成,深交所在各板块《规范运作指引》中仅规定董事会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本次修订后,将上述规定纳入《股票上市规则》中予以明确,强调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

2

规定上市公司聘请、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程序要求

关于聘请、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要求主要吸收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规定,在《股票上市规则》“定期报告”章节增加,明确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履行的审议程序,同时,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务的,需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

 End —

infaithjinjin(信公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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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将有哪些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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