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人次在线旁听!全国首例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案开庭,中介机构责任成焦点原文发布日期:来源:中国证券报转载自:凤凰网财经作为全国首例公募债券欺诈发行民事赔偿案、全国首例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案的五洋建设案有了新进展。截至本案开庭审理前,共有496名适格投资者申请参加代表人诉讼,涉及诉讼请求总金额8.1亿余元。投资者共同推选产生4名投资者作为诉讼代表人,代表全体适格投资者进行本案诉讼。业内人士指出,全行业对该案的关注点在于对中介机构的具体判定情况方面,即该案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落实到何种程度,这将对中介机构生态产生重大影响。五洋债投资者代表参加诉讼10万人次在线旁听据杭州中院消息,2019年以来,债券投资者起诉至杭州中院称,五洋公司在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的前提下,通过制作虚假财务报表欺诈发行 “15五洋债”、“15五洋02”两只公募债券,请求法院判决五洋公司偿付债券本息及逾期利息、合理费用;陈志樟作为实际控制人,德邦证券、大为便于投资者主张权利,杭州中院探索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于截至本案开庭审理前,共有496名适格投资者申请参加代表人诉讼,涉及诉讼请求总金额8.1亿余元。投资者共同推选产生4名投资者作为诉讼代表人,代表全体适格投资者进行本案诉讼。本案于前会议初步明确了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完成了双方当事人证据交换,今日正式开庭审理,共有30余名适格投资者到庭参与案件旁听。杭州中院通过浙江证券期货纠纷智能化解平台、中国庭审公开网对本次庭审进行公开直播,累计播放量10万余次。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就“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各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投资损失的计算方式”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德邦证券申请专家辅助人就本案争议的“承销商是否能够发现五洋公司应收、应付账款对抵”问题出庭发表专业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等方式解决证券纠纷,杭州中院已经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证券业协会对本次代表人诉讼案件开展调解工作。若调解不成,本案将择期宣判。中介机构责任判定成焦点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下称《纪要》)。《纪要》明确了中介机构的相关责任边界。由于取消了债券虚假陈述纠纷的前置程序,债券持有人对中介机构提起诉讼的程序性门槛降低。同时,《纪要》对中介机构过错的具体情形认定和免责抗辩理由也做了具体规定,有助于构建一个责任平衡的“看门人”责任机制。《纪要》明确,对受托管理人、债券承销和服务机构等其他主体的责任认定作出规定,明确责任承担与过错程度相结合。“如果能够真正做到过罚相当,将对行业生态产生良好示范效应。一方面,将倒逼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否则将面临巨大的风险敞口;另一方面,过罚相当意味着判定也并非‘一刀切’,要让中介机构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上述人士进一步表示。作为“国内首单公募欺诈发行债券”五洋债的承销机构,德邦证券2019年11月11日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显示,因未充分核查五洋建设应收账款、投资性房地产等问题,德邦证券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1857.44万元,并处以55万元罚款;周丞玮、曹榕被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并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另有三名其他责任人员,被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此外,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五洋建设用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2012年至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2019年1月22日,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钟永和、孙建伟)》。大公信评是五洋建设发行债券的资信评估机构。2018年8月27日,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证监会:严打恶意欺诈2018年7月6日,证监会对五洋建设及20名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证监会强调,交易所债券市场为企业直接融资提供了便利渠道,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证监会一直秉持审慎监管原则,推动交易所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发行人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恶意欺诈投资者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师表示,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角度看,本案大多数被告已被中国证监会或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因存在证券欺诈发行与信息披露违规而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故虚假陈述实施日应确定为两个债券的上市日即2015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权益受损的债券持有人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五洋建设等被告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预计,五洋债案一审判决后,败诉或部分败诉的一方或多方将会上诉。依照民事诉讼进程,该案或能在2021年年中取得生效判决。五洋债案中,五洋债案中主要处罚决定为中国证监会对五洋建设、陈志璋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签发日为2018年7月9日。依照法律规定,涉及该处罚决定的诉讼时效到期日为2021年7月9日。因此,建议目前仍在观望待诉的债券持有人,尽早安排提起诉讼。认为,可提起诉讼的五洋债虚假陈述赔偿案适格原告应为:购买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第二期)并于2017年8月11日时仍持有该债劵,无论行使回售选择权与否的因五洋建设实质性违约而权益受损的债券持有人。长按下面二维码查看首例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庭审直播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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