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的大庆联谊股票欺诈发行案,是我国首次由法院作出正式判决的投资者因上市公司、中介机构虚假陈诉遭受损失而获赔的案件。本案是全国第一例从起诉到立案,从立案受理到开庭判决,再从判决到执行,一路走完全部诉讼程序的证券民事赔偿案,是我国证券市场“共同诉讼”的一个经典范例。本案案情复杂、涉及面极广。中纪委和监察部专门成立了调查小组,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审计署、中国证监会,并在黑龙江省委、省纪委及大庆市委的配合下,严肃查处了大庆联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案,涉案的三十九名党政干部和企业领导干部被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其中十人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于1999年11月25日就此事件向全国发出通报。中国证监会依据有关证券法规对大庆联谊公司及有关中介机构作出了严厉处罚。撇开其他内容,回到欺诈发行和民事索赔环节,分别从证监会的处罚认定与法院的民事判决这两个阶段来回顾本案。01 | 案情回顾1997年4月24日,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保荐机构为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1997年5月23日,大庆联谊在上交所挂牌交易。1999年4月21日,大庆联谊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发布公告称,“我公司因涉嫌利润虚假、募集资金使用虚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调查”。2000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罚字[2000]15、16号文件,分别对大庆联谊和申银万国进行了处罚。发行人的主要违规事实:一是发行人欺诈上市。公司通过编造虚假文件、利润的方式骗取上市资格。大庆联谊石化总厂于1996年筹划用其部分下属企业组建大庆联谊股份公司,其目的是申报上市。公司相关文件通过倒签的方式,将成立年份从1997年提前到1993年,同时黑龙江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为大庆联谊提供虚假股权托管证明将时间提前到1994年。大庆联谊编制了股份公司94年、95年、96年的会计记录,经查,股份公司三年利润比相应企业同期多出16176万元。此外,还将一张400余万元的缓交税款批准书涂改为4400余万元,以满足申报要求。二是发行人年报虚假陈述。1.虚增利润:公司1997年年报虚假,通过不抵消内部销售业务产生的未实现利润、加工产品增量未销售部分利润计入当年损益、应付未付费用未计入当年损益等手段虚增利润2848.89万元。2.募集资金未按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投向使用:大庆联谊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将募集资金投入四个项目,实际上募集资金均未投入上述项目,其中有25700万元转入母公司用作流动资金,5000万元违规拆借给申银万国,6000万元投入证券市场,其余资金投资于其他项目。中介机构的主要违规事实:一是编制的申报材料含有重大虚假信息。申银万国在编制发行上市申报材料时,对有关文件的真实、完整性未作认真核查,致使申报材料含有重大虚假信息。二是与发行人相互违规拆借资金。申银万国与发行人相互规拆借资金5000万元,资金在相互使用三个月后归还对方。申银万国利用拆借资金在甘信上证开设401个个人帐户申购新股,盈利310.54万元。依规,证监会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分别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发行人6月内收回募集资金并投向公告承诺的投资项目中,没收中介机构承销保荐收入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02 | 民事追偿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发布后,法院陆续受理了250件投资者诉大庆联谊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共涉及788名股民起诉,诉讼标的额达1700多万元。其中,哈尔滨中院受理此类案件总计145件,涉及股民606人,其中24件为共同诉讼案件,涉及当事人500余人,成为全国法院系统内对此类案件立案最早、收案最多,并首次对部分案件采用了共同诉讼方式的法院。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4年8月12日,哈尔滨市中院对首批24位投资者以单独诉讼方式起诉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被告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股民的实际损失,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实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04年12月23日,黑龙江省最高人民法院对大庆联谊案作出终审判决,除3起案件赔偿额有所改动、1起案件因公告送达未开庭审理外,其余均维持原判。至此,历时三年(2002-2004年)的大庆联谊民事赔偿案终于以投资者胜诉宣告结束。2005年1月,胜诉的投资者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2005年6月10日,部分投资者拿到赔付款。2006年10月中旬,由连带责任人申银万国承担的赔偿款项划至法院执行庭账上,剩余由第一被告大庆联谊承担部分也在随后到账。2006年12月4日,哈尔滨中级人民至此,中国第一例因虚假陈述而引发的证券民事索赔共同诉讼案,在经历近五年(2002-2006年)的起诉、上诉、执行等民事程序后,终于划上了一个句号。03 | 编后的话稿中有一段话:“资本市场30年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一些规律性认识,启示我们:要始终坚持和加强党对资本市场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改革方向;坚持把防范化解风险摆在突出位置;坚持发挥各方合力。这些宝贵经验是资本市场进一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的精神财富,必须倍加珍惜,善于传承创新,为开启新征程积蓄充沛力量” 。壹口感觉,这个案例恰好是这段表述的生动写照!原本已按一贯的原则隐去了文中相关机构的名称,但却使文章变得没有了可读性。同时,鉴于事情已过去近二十年,相关机构早已物是人非,应不至于对当前的机构造成负面影响,为保持事情的完整性故又留下了!如确有不合适之处,可留言说明或提醒,壹口将第一时间调整。免责声明:本文系原创,纯属个人观点,如有出入,请咨询专业机构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意见,本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索取资料、信息共享、入群、投稿、转载可扫码添加作者!


我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券商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案例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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