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劳动午报
公司违法安排待岗,职工申请仲裁被驳回
胡女士于2021年7月12日入职A美容公司,从事纹绣师岗位。工作期间,A美容公司未与胡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胡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费。
胡女士在工作中均以某美容品牌对外作说明,但接受客户转账的收款账号及对外开具的发票抬头均为B公司。胡女士的工作群名称分别为“北京××交流群”“××工作交流群”,群内成员有主管及店长。胡女士的工资由某位职工通过银行卡转账支付,胡女士称从未见过该人,更不知其在公司的身份。胡女士的打卡软件系统显示用人单位为B公司,胡女士所在部门为“北京××店”,职位为纹绣师。
2021年11月8日,A美容公司以工商检查和疫情限流为由,告知胡女士要么去偏远的郊区店铺支援,要么停薪在家休息一段时间。随后,不再让胡女士到公司正常工作上班。而在此前的2021年10月23日,在胡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A美容公司管理人员将胡女士移出工作群,不再为其提供工作条件。
胡女士与A美容公司协商无果后,向仲裁机
A美容公司未出席仲裁庭审活动,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2022年2月13日,仲裁机构作出裁决,认定胡女士提交的打卡软件截图中用人单位并非A美容公司、其工资也非A美容公司发放,因胡女士亦没有证据证明为A美容公司提供劳动,故驳回胡女士的全部仲裁请求。
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职工申请法律援助
胡女士系农业户口,从朋友处得知工会可以为其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她便就近来到北京市丰台区总工会寻求帮助。
丰台区总工会工作人员了解到胡女士的情况后,第一时间将案件上报北京市
李律
经查,企业工商记录显示B公司美容公司的营业收入均转入B公司账户,其工作时开具的所有票据抬头均是B公司。
系。
”。
庭审阶段,A美容公司更换了代理人,委派另一名工作人员参与诉讼。A美容公司称与方某之间仅为合作关系,胡女士由方某自行招入,与A美容公司无关。
某招入,而且曾由方某代表其参与诉前调解,即使后来公司否认与方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主张与方某之间仅为合作关系,但其理由不够充分,前后矛盾。因此,不能否认方某、胡女士与其公司之间存在的特定关系。
提出,本案中胡女士和A美容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胡女士从事的纹绣师工作,属于A美容公司经营业务的主营范围,胡女士上班需要遵循打卡等考勤制度。虽然胡女士的打卡软件显示用人单位为B公司,但胡女士实际提供劳动的场所为A美容公司,A美容公司与B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由此可以认定,胡女士与A美容公司之间应当存在劳动关系,A美容公司应当支付与胡女士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经过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判决A美容公司应当支付与胡女士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7元。公司虽不服该判决,但其上诉请求被二审法院驳回。
不签劳动合同不能否认劳动关系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会劳模法律
胡女士入职后,单位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后又将其移出工作群。为此,胡女士起诉单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赔偿,但其仲裁请求因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驳回。
由此来看,本案焦点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确认劳动关系要从双方主体资格、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以及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单位主营
本案的判决结果,提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同时建议劳动者保留好入职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材料,提高风险意识,入职前多角度的了解用人单位的资质、经营范围等情况,防止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协办单位: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本报记者 余翠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