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关键词 证券虚假陈述 侵权责任
“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A股市场瞬息万变,但除了市场影响外,许多A股公司被爆出财务造假、重大遗漏披露信息等情况对股价也发生了重大影响。
那么股民可以要求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进行赔偿吗?
一、 什么条件下,股民才可以得到赔偿?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满足如下条件的前提下,股民可以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纠纷之诉,要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赔偿其投资损失:
(一)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违法事实已经被有关机关认定
由于投资人须依据行政处罚决定或人民法院刑事裁决书进行起诉,故针对虚假陈述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决是投资人诉讼的前提条件之一。
(三)投资人遭受损失,且遭受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2、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二、 关于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纠纷损失的范围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纠纷中的赔偿范围如下:
(一)股票发行阶段虚假陈述的
1、导致投资人损失的,投资人有权要求(一)投资差额损失;(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三)资金利息。
2、导致股票停止发行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返还和赔偿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
(二)股票交易阶段虚假陈述的
股票交易阶段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范围如下:
1、投资差额损失
2、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3、资金利息
三、关于各类损失的计算依据
(一)投资差额损失计算方法
1、根据不同卖出时点(或仍持有)的情况区分不同计算方法:
1)揭露日后至基准日前卖出全部股票。此时的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公式是:(买入平均价–卖出平均价)*股票数量
2)揭露日后至基准日前未卖出股票,基准日后仍持有或卖出股票。此时的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公式是:(买入平均价–基准价)*股票数量
3)揭露日后至基准日前卖出部分股票,基准日后仍持有或卖出剩余股票。此时的计算公式是:(买入平均价–卖出平均价)*基准日前卖出股票数量+(买入平均价–基准价)*基准日后卖出或仍持有的股票数量
(二)关于不同日期的计算依据
1、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2、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3、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
4、基准日:基准日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
1)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
2)按前项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3)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
4)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本条第(一)项规定确定基准日。
5、基准价: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
(三) 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的计算方法
佣金和印花税的计算较为简单,目前证券公司实行浮动佣金制,各证券公司收取不一,实务中大多数法院统一按1‰计算。印花税实行单边征收,税率为1‰。
(四) 资金利息计算方法
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现银行活期存款年利率为0.35%)。
具体到某一投资人,需要以其实际买入卖出的时间、频次、价格、数量等,实际确定买入均价、卖出均价,并在扣除由于系统风险导致的股价下跌损失后,计算具体损失。
– 本文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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