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30日,索菱股份发布2022年度报告。2022年公司营业收入约8.28亿元,同比增加8.69%。部分摘要:2022年5月10日,索菱股份公司发布公告《关于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9),公司自 2022 年 5 月 11 日开市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股 票简称由“*ST 索菱”变更为“索菱股份”,股票代码仍为“002766”,股票价格 的日涨跌幅限制由“5%”变更为“10%”。公司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信息查询,公司已被移出失信被执 行人名单。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广东索菱已全部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 出。报告期内,公司收到全资子公司广东索菱通知,深圳中院于 2022年 5月 31 日作出(2021)粤03破 598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 毕,终结广东索菱破产重整程序。
案件起因
经查明,索菱股份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索菱股份《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因虚增营业收入、虚减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存在虚假记载;
二、索菱股份《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因未及时披露多笔借款和担保事项存在重大遗漏;
三、索菱股份《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索菱股份通过虚构采购业务、虚列其他应收款等名义向非供应商转出款项8.7亿元,大部分用于前述财务造假行为相关体外资金循环及偿还相关借款。
索菱股份上述行为违反相关规定,构成相关规定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索菱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以及年限不等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肖行亦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进展
2022年4月27日,索菱股份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2021年11月24日、2021年12月24日深圳中院分别对部分投资者的诉讼请求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该案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在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后,应由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金额约为547.18万元。
有投资者获赔比例超过80%。实施、参与操纵实施虚假陈述行为的4名原公司高管对索菱股份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广东省高院二审判决已下发:法院认为:本案索菱股份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虚假陈述若干新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其他因素”,故对索菱股份上诉主张投资者损失应再扣除证券市场非系统风险因素影响占比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索赔条件:
在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29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且在2019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易记录发送,参加索赔登记活动。
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清单
对账单包括的信息有: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成交时间、成交股票代码或股票名称、成交股数及余股、成交价格、印花税、佣金等。证券公司营业部需在每页都盖章或加盖骑缝章。证券开户办理确认单,包含沪深股票账户号码,资金账号及账户持有人的身份信息,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若没有现成格式,请打印上股东名字、身份证号码、股东账号,加盖证券营业部章。
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股民可以起诉索赔的上市公司目前有:东方网络、天海防务、广州浪奇、亚太药业、中信国安、天娱数科(原天神娱乐)、香溢融通、金花股份、胜利精密、飞乐音响
22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者起诉索赔不再以证监会行政处罚为前提。
但是诉讼时效起算点改为从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被揭露之日起算。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并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因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而导致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要求赔偿,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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