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时,如因上市公司做出的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投资损失,则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向上市公司主张民事侵权赔偿。

2016年4月29日至2019年10月25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19年10月26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可提出索赔。

———[最新消息]———

2023年1月11日,发布《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显示:

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显示:深圳中院对涉及148名投资者的诉讼索赔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应向投资者赔偿损失合计约723.89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090.49元。

本案为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如不服判决均可提起上诉,如原被告上诉还需等待二审判决结果。

2016年4月29日至2019年10月25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19年10月26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

———[索赔依据]———

2021年7月9日,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称因公司虚减净利润、虚增利润等财务造假行为导致同洲电子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同洲电子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处罚。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后续进展。

截止目前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股民可以起诉索赔的上市公司包括:东方网络、亚太药业、宁波东力、中信国安、天娱数科(原天神娱乐)、香溢融通、昊华能源、胜利精密、飞乐音响、长园集团、惠而浦、每日互动、新纶新材、粤传媒等上百家上市公司。

责任编辑:


同洲电子(002052)索赔案法院一审判决股民胜诉,索赔征集中

股盾网提醒您: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