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市公司投资不同于对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主要依靠相关信息披露作出投资决策。如果有关信息披露构成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使投资人遭受损失,投资人有权提起诉讼索赔损失。
一、上市公司投资人的赔偿诉讼方案
(1)以投资人为原告,多个投资人起诉的可以并列为共同原告;
(2)以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对人、各中介机构为被告;
(3)诉讼请求为赔偿原告的损失。
(4)提供证据:①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③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
二、法律依据
(1)《证券法》对虚假披露赔偿责任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虚假披露赔偿责任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公开承诺,保证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应当公开承诺,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 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 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虚假披露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
第四十一条: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 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四十三条: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
第四十七条: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 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
第六条: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除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 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外,还须提交以下证据: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 (二)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
投资人因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索赔时需要准备好这些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待索赔股票对账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