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有能源”)于2011年2月24日成功实现上市,曾是河南省最大的工业企业上市公司,年收入达到20亿元。2009年,公司位列中国煤炭企业100强第31位。就是这样一家大型煤炭企业上市公司,因为其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遭到证监会处罚,拉开了股民维权序幕。

一、案情回顾

大有能源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原因于2013年10月23日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2015 年 9 月 15 日,大有能源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7 年 5 月 4 日,大有能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0 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17】12 号),证监会认定大有能源存在未披露可能风险、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等违法行为,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包括大有能源在内的多名责任人员行政处罚。

依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大有能源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

在裁判文书网检索,目前大有能源涉及的虚假陈述案件共有7件,从判决结果看,都是投资者撤诉。

二、案例评析

根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大有能源存在违法事实有:1.⼤有能源在2012年⾮公开发⾏股票过程中,未披露⻘海省⽊⾥矿区资源整合政策可能对相关⽬标资产带来的⻛险,2.⼤有能源未按规定披露将其持有的聚乎更⼀采矿权以零价款转让给⽊⾥集团的重⼤事项。

上市公司在上市后和申报发⾏材料过程中,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将涉及经营⽣产⼯作等有关重⼤事项严格按照规定及时披露。⼤有能源作为发⾏⼈和股东,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合法合规披露相关信息,将涉案资源整合⼯作对经营⽣产可能产⽣的影响和⻛险充分揭示。⼤有能源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上述违法⾏为,其虚假陈述行为给中小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

在法院已经立案的前提下,大有能源违法违规事实并没有改变,原告却都撤诉,投资者自己放弃起诉权利的可能性非常小,应该是大有能源与原告达成和解,双方签署和解撤诉协议,最终投资者撤诉。双方和解,可以说是快速解决股民索赔的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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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有能源股民索赔仅剩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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