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0日,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莱达”),发布《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主要内容为二审法院浙江省高院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圣莱达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宁波中院重审。这一公告对中小投资者可谓是好消息,一审法院认定圣莱达不承担赔偿责任,广大中小投资者因圣莱达证券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损失而无处获赔,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投资者获得赔偿有新的希望。
截止上述公告发出日,圣莱达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投资者索赔,共收到宁波中院送达106位投资者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材料,索赔金额合计44,561,827.79元。其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34例,原告撤诉70例,一审未审结2例,原告收到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13例,上诉金额合计5,631,785.26元。
一、案情回顾
圣莱达创立于2004年3月,注册资本16000万元,是全球知
2016年3月22日,圣莱达发布《2015年年度报告》中。2017年4月19日,圣莱达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以下简称“《调查通知书公告》”),内容为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18年4月14日,圣莱达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公告》”)。2018年5月11日,圣莱达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内容为证监会认定圣莱达2015年度年报合计虚增收入和利润2000万元,虚增净利润1500万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包括圣莱达在内的多名责任人员处罚。2019年10月28日,证监会作出《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10号,认定众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众华所”)为圣莱达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勤勉尽责。
依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圣莱达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
宁波中院一审判决驳回投资者诉讼请求,部分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浙江省高院经审理,圣莱达应当对上诉人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宁波中院重审。
二、案例评价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圣莱达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是以立案调查公告日,还是行政处罚实现告知公告日,二级法院对此持不同的看法。
一审法院认定2018年4月14日为本案的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理由是,2018年4月14日圣莱达发布《事先告知书》公告,披露了其违法事实,该事实与证监会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披露违法事实的内容相同。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的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为2018年4月14日,即圣莱达公司在“巨潮网”上发布《事先告知书公告》之日。
二审法院认定2017年4月19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理由是,2017年4月19日圣莱达发布立案调查公告,同日,圣莱达还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两公告刊登后连续四个交易日,圣莱达股价均以跌停板报收,公告日起三十个交易日涨跌幅约-59.10%,而同期深证成指涨跌幅约10.58%,圣莱达所属家用电器板块指数涨跌幅约-1.70%,其价格波动明显超过同期大盘及其所属板块波幅。二审法院从首次公开、风险提醒、价格变动三个方面来看,2017年4月19日应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即圣莱达发布《调查通知书公告》之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揭露日的意义在于向证券市场充分释放警示信号,因此,应当考察揭露内容的相关性和充分性,是否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提醒投资者重新判断股票价值。《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84条“虚假陈述的揭露和更正,是指虚假陈述被市场所知悉、了解,其精确程度并不以“镜像规则”为必要,不要求达到全面、完整、准确的程度。原则上,只要交易市场对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权威媒体刊载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着明显的反应,对一方主张市场已经知悉虚假陈述的抗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我们认为,圣莱达的虚假陈述揭露日应当为2017年4月19日,即圣莱达发布《调查通知书公告》之日。
三、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圣莱达的诉讼时效截止2021年5月8日,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且针对股民的损失计算复杂又专业,圣莱达索赔案众华所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们建议股民在咨询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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