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六:明确了独立董事免责的几种情况
独立董事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一)在签署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之前,对不属于自身专业领 域的相关具体问题,借助会计、法律等专门职业的帮助仍然未能 发现问题的; (二)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发现虚假陈述后及时向发行 人提出异议并监督整改或者向证券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的;(三)在独立意见中对虚假陈述事项发表保留意见、反对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的,但在审议、审核相关文 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 (四)因发行人拒绝、阻碍其履行职责,导致无法对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作出判断,并及时向证券交易场所、 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 (五)能够证明勤勉尽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履职期间能够按照法律、监管部 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职责的,或 者在虚假陈述被揭露后及时督促发行人整改且效果较为明显的, 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事实综合判断其过错情况。
要点七:明确了保荐机构、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没有过错的情形
《规定》表示,保荐机构、承销机构等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提交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尽职调查报告、内部审核意见等证据能够证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一)已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行业执业规范的要求,对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
(二)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没有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支持的重要内容,经过审慎尽职调查和独立判断,有合理理由相信该部分内容与真实情况相符;
(三)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重要内容,经过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有合理理由排除了职业怀疑并形成合理信赖。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挂牌和定向发行推荐业务的证券公司,适用前款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一)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和核查手段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仍未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存在错误的;
(二)审计业务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等相关单位提供不实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仍未发现的;
(三)已对发行人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业务报告中发表了审慎审计意见的;
(四)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其他情形。
要点八:明确了损失计算标准
《若干规定》指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在虚假陈述揭露或更正后,为将原告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
在采用集中竞价的交易市场中,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集中交易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为基准日。
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集中交易累计换手率在10个交易日内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1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在30个交易日内未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损失计算的基准价格。
无法依前款规定确定基准价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专门知识的人的专业意见,参考对相关行业进行投资时的通常估值方法,确定基准价格。
在采用集中竞价的交易市场中,原告因虚假陈述买入相关股票所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的股票,按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
(二)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基准日之前未卖出的股票,按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基准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未卖出的股票数量。
在采用集中竞价的交易市场中,原告因虚假陈述卖出相关股票所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卖出,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买回的股票,按买回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买回的股票数量;
(二)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卖出,基准日之前未买回的股票,按基准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未买回的股票数量。
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已经除权的证券,证券价格和证券数量应当复权计算。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市场参与主体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产品,在确定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时,每个产品应当单独计算。
投资者及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产品开立多个证券账户进行 投资的,应当将各证券账户合并,所有交易按照成交时间排序, 以确定其实际交易及损失情况。
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原告的损失部分或者全部是由他人操纵 市场、证券市场的风险、证券市场对特定事件的过度反应、上市 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对其关于相应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抗辩,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要点九:明确了诉讼时效
《若干规定》指出,当事人主张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诉讼时效 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揭露日与更正日不一致的,以在先 的为准。
对于虚假陈述责任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 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责任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部分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起诉行 为对所有具有同类诉讼请求的权利人发生时效中断的效果。 在普通代表人诉讼中,未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利的投资者,其 诉讼时效自权利登记期间届满后重新开始计算。向人民法院登记 权利后申请撤回权利登记的投资者,其诉讼时效自撤回权利登记 之次日重新开始计算。 投资者保护机构依照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作为 代表人参加诉讼后,投资者声明退出诉讼的,其诉讼时效自声明 退出之次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