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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宜生维权入口)

2021年11月3日,宜华生活发布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经查明,宜华生活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2016年至2019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对宜华生活作出了行政处罚。

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示,宜华生活股票索赔案中,可索赔主体不仅包括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宜华生活及有关责任人,还包括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和广发证券公司。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是2016年至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在此期间,对宜华生活出具的全部是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广发证券公司担任宜华生活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持续督导的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关于宜华生活《2016年现场检查报告》、《2017年现场检查报告》。在这两份报告里,广发证券都认为:宜华生活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合规,且充分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法违规现象。

依据《证券法》(2014年修订)第173条之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相关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因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和广发证券公司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它们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与宜华生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ST宜生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17年4月22日至2020年4月26日期间买入*ST宜生股票,且在2020年4月26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

符合索赔条件的

1、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网上公开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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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诗莹


*ST宜生(宜华生活)股票索赔案法院审理中,律师提示可索赔主体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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