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诉某农副产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网络经营者违反销售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徐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与某农副产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取得联系后,双方于2024年5月9日达成协议,约定徐某以包邮的方式购买该公司新款拖拉机一台、旋耕设备和1米宽皮带筛子各一个。因耕作需要,双方约定7日内送达产品,徐某支付了价款55600元。收货时,徐某发现漏发了皮带筛子,遂联系张某补发。同年6月,张某告诉徐某皮带筛子通过物流运输已到达陇西,让徐某自行提货。徐某提货时发现需要支付运费,因双方约定包邮, 故徐某未支付运费也未提货,双方多次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陇西法院审理认为:徐某与某农副产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约定购买的农机具货物包邮,故补发的1米宽皮带筛子运输费用依约应由该公司承担,公司应承担退还徐某宽皮带筛子的费用及违约赔偿责任。故判决某农副产品公司退还徐某已付1米宽皮带筛子货款5500元,并支付违约赔偿金5元,共计6875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销售农机具引发的维权纠纷。徐某作为消费者、某农副产品公司作为经营者,双方应当按照达成的买卖协议诚信履行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市场经济稳健发展的基石,从消费者层面讲,应保障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的基本权利和交易安全,让每一位消费者能放心购物、安心消费、避免遭受欺诈等侵害;从市场交易层面讲,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约束经营者的行为,促使其诚信经营;从社会层面讲,良好的消费环境能增强消费者对市场的信任,促进消费,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来 源:陇西法院
编 辑:王艳蕾 编 审:张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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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官说法·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③:网络经营者违反销售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